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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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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4-20
- 【搜索关键词】:研究报告 投资分析 市场调研 技术中立
-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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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对技术中立的解释
美国是一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早在1999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WILLIAM E.KENNARD说过,实行电信发展市场化就要把握市场发展的三大驱动力:竞争、投资和技术中立。在他看来,技术中立是电信业发展的三大驱动力之一。
WILLIAM E.KENNARD还说,在促进高级技术发展的必要激励政策中,技术中立是必须采纳的重要政策,管制者不应当倾向于某项技术,而应当鼓励不同技术和行业部门间的竞争。技术中立政策是为了平等对待不同技术并刺激创新。美国政府和FCC重要职责就是努力创造一种环境,促进不同技术和行業部门之间的竞争,以加速创新和高级业务的发展,却又不影响用户的业务使用。简而言之,政府不应当忙于选择信息技术的获胜者或损失者。实行技术中立政策后,真正的获胜者将是用户,它们将从低价格、高质量和不断创新中获益。
二、技术中立在互联网发展中的应用
美国政府和FCC认为,美国的互联网迅速而成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技术中立政策的实施。管制机构将技术中立政策应用到互联网的发展,主抓宽带接入、基于成本的容量提供、趋于成本的本地业务定价以及不受管制的网上新业务几个方面。
1.宽带接入业务
美国政府和FCC在技术中立原则下积极引导宽带容量的发展和覆盖。在有线、铜缆、陆地无线、卫星和光通信技术手段中,允许各种宽带新技术应用在互联网上,包括有线电话提供者在电话网上传送高速数据、有线电视运营者通过Modem提供高速互联网接入、卫星运营者通过标准拨号返回路径提供更高数据速率的下行接入等。
2.基于成本的传输容量
基于成本的传输容量是互联网业务和电子商务应用实现低价格的必要条件,也是所有ISP或者租用或者自建发展互联网所需的。如果容量价格偏高,ISP必须吸收额外成本,或者将之以高价格形式转嫁给用户,结果是高成本影响需求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FCC要求互联网传输容量基于成本。
3.趋于成本的本地业务定价
本地电话收费是用户使用互联网总成本的一部分,担负得起的本地环路定价是所有互联网用户实现互联接入的成本结构的重要部分,这一成本与管制框架和允许本地电信市场竞争水平直接相关,本地业务定价过高会限制互联网业务的使用。因此,FCC在促进互联网的使用中,通过制定政策驱动本地业务价格趋于成本。
4.网上新业务应用不受管制
这个政策集中反映在如何对VoIP。2004年4月2日美国出台《VoIP管制自由法(2004年)》草案,草案将VoIP定义为一种信息服务,应该与其他的互联网服务受到同样的管制。草案将VoIP的管辖权置于联邦政府之下,并使VoIP豁免于州法和目前针对传统电话的管制。同时,他们希望保护或者说不打破原有的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如普遍服务和强制接入,要求VoIP的提供商以某种形式缴纳普遍服务基金,禁止州向VoIP课税。
三、技术中立的背后是经济利益早在几年前,通信产业界就流行一句口头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可见技术标准的重要。美国政府极力主张“技术中立”,是因为美国企业在技术标准、专利发明和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多年来,中国在技术标准上一直处于跟随的地位,导致没有核心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受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课题组最近的研究报告结果表明,尤其在计算机业和电信业领域,中国极少拥有自己核心技术和业界标准的产品,这导致了我国企业必须向国外支付高额专利费,利润大量外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索尼和飞利浦利用“DVD专利使用权联盟”这条“大棒”,使中国DVD碟机生产企业交了几十亿元的专利费。
如今,在移动通信领域,我国制造商同样遇到了标准制定、芯片制造和协议软件、外围电路元件供应和系统组装等问题。标准制定是获利最丰厚、影响力最大的一环,无论欧洲的GSM标准还是北美的CDMA标准,其他生产系统设备和手机的企业都必须向其研发机构交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我国企业仅这一项就已支出100多亿元人民币。在国际上,自2003年开始,Nokia、Moterola、Alcatel等10多家GSM专利厂家就一直在为专利费征收问题与韩国手机企业磋商。一旦他们在韩国的磋商成功,中国手机远征欧、美、日等地的专利问题还能回避吗?中国的手机业专利费会不会成为DVD专利费的翻版?若如此,我国又得为手机专利交一笔数目可观的学费了!
我国政府提出的WAPI技术标准由于挑战了Wi-Fi标准,直接影响了美国企业的利益,才引起美国的特别“关照”。原来WAPI标准涉及到全球最大的芯片提供商——美国英特尔公司的利益。仅2003年英特尔就投入3亿美元用于推广迅驰芯片。在中国市场中,迅驰芯片也已经达到了相当数量,如果中国采用WAPI标准,对英特尔来说,意味着要对无线网卡进行升级。而且,这项标准的加密技术被无偿转让给了包括联想、华为、东软等在内的11家国内厂商。英特尔要想在国内销售WLAN设备,必须先和这11家厂商合作,这就意味着它可能失去获得最大利润的优势。
四、技术中立不等于政府不管
在国际上,技术中立绝对不是政府撒手不管技术市场。恰恰相反,在电信全球化进程中,由于电信市场开放,电信业的竞争空前激烈,技术中立应该是一个人人都能接受的“中立”政策。然而,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基本被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或者国家集团所垄断,这是不争的事实。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有失公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同一政策有失公平。实际上,各国政府对技术中立的理解和实施是有差别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他们极力主张技术中立,却回避技术垄断的基本事实,这是因为美国的企业在核心技术、在专利发明、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仅以微软公司为例,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目前占据了中国操作系统市场95%的份额,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不反对技术中立,支持保护知识产权,但主张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有利于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并支持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反对他国“知识暴利”,反对用技术中立的名义继续垄断技术标准,甚至利用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优势剥削发展中国家,更反对发达国家用技术中立当作技术壁垒,剥夺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的话语权和阻击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技术标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要通过不同的方式维护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市场,鼓励创新,保护技术专利,保护知识产权。
五、美国技术中立了吗
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摩擦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中美贸易摩擦主要在货物贸易,而现在服务贸易摩擦凸现,2004年4月围绕我国提出无线接入WAPI标准所发生的争论就是一例。在中美贸易谈判中,WAPI之争被摆在前台,成为一个特别引人注意的谈判焦点,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其实,中国提出的WAPI技术标准只是小试牛刀,在技术上没有特别的东西。但它的强制执行意义非凡,第一,可以打破外国企业在这一市场的垄断,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盲从国外标准的被动局面,中国将更加主动地去融入世界,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且从长远来看将会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对其他高科技领域也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第二,现有的Wi-Fi是基于WEP加密协议的,WEP加密协议的性能是很不完善的,而WAPI协议的保密性要比WEP先进。由于WAPI的安全加密核心技术掌握在我国有关部门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数据的安全,我国强制性要求执行WAPI标准在情理之中。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小试牛刀的标准探路和尝试却遭到了外国从政府到企业的坚决抵制和反对。他们采用各种手段“围追堵截”这个标准。在政府方面,美国尤为突出。在谈判中,美国的法宝之一就是要求中国政府坚持技术中立。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后中方做出让步,“同意在2004年6月1日前不强制执行WAPI标准,并且将强制执行这一标准的时间无限期向后推迟。与此同时,中国还将同IEEE合作,对该标准进行改进”。
在对待全球3G标准方面,在2004年6月举行的中美商贸联委会(JCTT)会议上,美方仍然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技术中立的态度。我国代表团在此问题上做出了承诺:政府将坚持技术中立态度,电信运营商在标准选择上将具备完全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做出决策,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将不参与任何知识产权商业谈判过程。可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2004年9月初,美国大使格罗斯以“美国经济和企业事务局国际通讯与信息政策协调员”身份来华与中国官员磋商有关电信和信息技术政策。其中,标准化问题是双方讨论的焦点。这位美国大使不失时机地向中国政府官员吹风:“选择何种技术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市场决定,如果政府加以限制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他表示,若取消政府指令无疑将消除中美在电信业上的最大分歧。格罗斯鼓励中国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这样能够大大降低中国通信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服务质量,给用户带来利益。对电信运营商而言,最糟糕莫过于选择了一项不好的技术。”为了表明美国政府的技术中立政策,这位大使有意淡化CDMA2000的美国印记,却对有关欧盟极力促成TD-SCDMA和WCDMA混合组网的消息以“政府应当中立”作挡箭牌。
现在要问,美国政府对技术标准中立了吗?本人认为,由于体制的原因,为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有更多的美国技术标准出现在国际通信市场上,如果美国政府在国内真正做到了技术中立外,在国际上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只要涉及到美国企业利益,美国政府一定会出面的,而且往往与政治问题挂起钩来。在中国,美国政府的这种态度更是如此,为了保护美国企业在华商业利益,美国政府会不遗余力与中方进行争执。从WAPI技术标准到3G标准,美国政府的这一态度表现得淋漓尽致。
六、我国政府必须直面技术中立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我国成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力量。与此相反,在技术标准方面,我们还很弱。不久前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的1.6万项国际标准中,99.8%是由国外机构制定的,第一位的当然是美国,中国参与制定的不足千分之二。
这一状况也反映在信息技术领域专利在华申请数据上,目前国外机构或个人的在华申请专利数量大于国内申请量,国内外的比例为1:1.1;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外的比例为1:2.6,且国外申请的技术含量总体上比国内的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课题组最近的研究报告结果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高速增长。“这说明跨国公司已认识到中国是全球的一个主要市场,必须从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并通过获得专利保护来赢得市场份额。” 过去几年,跨国公司专利攻势集中于通信、计算机、家电等领域。该报告认为,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中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跨国公司正在借专利技术悄悄包抄中国对手,不能不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高度警觉。可见,在经济上我国的势力不可小视,但技术发明、技术标准和技术专利与国家地位不相称,电信领域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必须务实面对,迎头赶上。在实施技术中立政策时,我们同样坚持政府“后退一步,站高一步”的原则。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减少限制。由此,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更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来维护行业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可以将政府的相关职能转移到各专业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很多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事情必须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协调。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产业标准制定、维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欧美等地市场上,虽然政府制定的贸易壁垒也在减少,但是一些行业协会,比如在欧洲的GCF(GSM Certification Forum即GSM认可论坛),在美国的CDG(The CDMA Development Group即 CDMA发展集团)和PTCRB(PCS 1900型式认证检验委员会)等组织却在制定越来越多的行业规范。所有的国产手机进入到欧美等地市场的时候,都必须按照他们制定的行业游戏规则来玩,虽然这对于国产手机厂商来说有失公平,但也无可奈何。2004年5月6日韩国也仿效欧美的做法,信息通信部在信息技术评测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essment)内组建了IT知识产权战略组。该小组将致力于保护韩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尤其是由信息通信部“信息促进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的成果。小组的主要工作之一将是在IPR谈判中扮演主导的角色,这些谈判包括推进海外研发项目以及与其他国家的联合项目研究工作等。韩国政府同时表示该小组也将致力于协助韩国风险投资公司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根据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将成立“中国移动终端认证论坛”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该论坛成立后,将可以用一个行业协会的名义去同GCF和CDG等组织进行谈判,从而结束国产手机进入欧美等地市场时面临的不对等局面,保护中国的民族产业。
在3G标准上,既然政府公开表示将持中立态度,肯定会用国际的标准,而TD-SCDMA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标准,采用TD-SCDMA也是无可厚非的。当务之急是加紧开发TD-SCDMA,缩小技术上的差距,让我们的标准更加扎实和完善,具有广泛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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