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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重组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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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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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隆重组的进程
2004年4月以来,由德隆系控股“老三股”股价持续下跌,造成德隆系信用体系彻底崩溃,资金链纷纷断裂,并拖累了其控制的实业资产(生产型企业),债权银行纷纷申请查封德隆系名下资产,整个德隆系陷入债务危机中。
2004年4月,受紧缩银根宏观环境的影响,德隆相关金融机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迅速传染到整个集团,并严重波及生产型企业,形成了债务危机,最终影响到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务危机发生后,德隆也积极向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呼吁,希望政府能够介入,解决德隆面临的困难,并于2004年7月底通过央行向国务院提交了《市场化解决德隆问题的整体方案》。在该方案中,德隆希望“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监管机构和债权人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下,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德隆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恢复市场信用,盘活资产,在运营中清偿债务。”
2004年8月19日,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危机的整体方案——德隆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8月26日,德隆系的公司控股方或关联方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在北京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托管协议》,这三家公司都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全权行使三家公司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
华融托管德隆既改变了以前政府直接注资解决金融风险的做法,又开了政府出面解决民企困境的先河,对以后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将会是一个判例。然而,华融应在何种法律框架内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德隆实施托管并进行重组,是华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德隆是一个纯粹的民营企业,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主要依据是破产重整制度。笔者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德隆资不抵债且不能偿债,已处于破产境地,应将德隆纳入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破产重整。然而,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真正意义的破产重整机制尚未建立,这将是影响德隆重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二、德隆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德隆系下属企业众多,涉及面广,资金链很长,对金融体系风险影响大。截至2003年底,德隆相对控股生产型企业就达177家,控、参股金融机构19家,年销售收入超过400亿元,年纳税总额近20亿元,员工达5.7万余人。如果对德隆进行破产清算,势必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显然,在司法的监督下,引入华融作为德隆的管理人,有助于摸清德隆的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为下一步重组打好基础。但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重整制度,华融作为托管人在德隆重组中也难有作为。这主要是因为:
1、华融依据与德隆签订的《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资产的处置权和经营权,但因华融是一个企业法人,与德隆由于托管协议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仅对德隆和华融双方有约束力,对协议外的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华融并不能因托管要求第三人停止针对德隆的各种诉讼,也无权要求德隆的债权人停止对债权的保全措施。
2、华融的托管行为,既没有取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或者是取得债权人的绝大多数的同意),又不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更不是法院裁定,而是在行政指令下,接受债务人委托而产生的。因此,华融是作为德隆的代表(或者说作为股东方的代表)与债权人进行重组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华融无法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行使国外破产重整中信托人(管理人)的职能,只能充当资产清理的角色。三、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据了解,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对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及破产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且新的破产法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草案中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在破产重整的安排方面,主要是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即由债务人主导的重整方式。如果新的破产法能够获得通过,将为德隆重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空间。为推动德隆重组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
一是推动德隆进入破产程序。可通过德隆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德隆的破产申请,推动德隆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各个层次的法院已受理许多涉及德隆诉讼的事实,应通过司法协调或安排将所有诉讼进行并案处理,统一在破产程序的框架进行。
二是以德隆重组为契机,积极推动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在德隆重组中,在坚持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重整的做法,为我国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一个成功的范例,从而推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步伐。在重整的具体做法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法院对德隆作出重整裁定,使德隆的重整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同时,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对重整前合法成立的债权不论有无优先权和担保权,一律参与重整程序,依重整程序受偿,这样可以体现持续经营的原则,使重整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2、在控制权上,改变过去华融基于德隆委托而形成的托管人角色,由法院任命华融作为管理人(或信托人)管理德隆的资产。华融在管理人的角色下,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德隆的经营事项的管理。同时,设置重整监督机构监督德隆重组计划的执行。重整监督机构可由法院选任具有专门经营管理知识的人或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德隆的重整活动和重整方案的执行。重整监督机构有权召集关系人会议,并对华融作为管理人的重要行为进行事前审查许可。另外由债权人和德隆的股东组成关系人会议,负责听取关于企业业务与财务状况的报告并对企业重整提出意见,审查及表决通过重整方案、决议和有关重整的其他重要事项。
3、在德隆重整方案的利益分配上,要根据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制定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中,可根据国际惯例,要体现高级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相对于次级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在重整方案的通过上,可对债权人根据类别(主要依据有无担保、抵押等)进行分组投票,在分组中,实行照顾绝大多数的规则。为避免债权人之间价值评估差异过大而造成重整方案无法通过的情况,可安排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具有强制通过重整方案的权力,避免重整无限期拖延。 - ■ 与【德隆重组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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