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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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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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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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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目前,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个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百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责任保险的规模和功效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由图1、图2可见:2001年—2006年期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234亿元,为社会提供各类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约40.28万亿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其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了创纪录的56亿元,同比增幅也达到了24%,但当年的业务占比依然保持在4%左右。纵观几年间,其整个业务规模年均业务也仅占到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8%(注:不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险和车载货物险等,如果将以上几项列入在责任险中,责任险保费额度在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大约可以占到25%以上)左右,这样一个业务占比与国际平均水平的16%相比,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但从我国目前不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来看,境内的外资产险公司却凭借其丰富的责任保险产品和先进的技术,责任险保费收入已占其财产险业务的15%以上,这个比例与经营多年的内资保险公司的3.8%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把责任保险市场当作了一块“硬骨头”,并没有下力气去“啃”。差距代表着挑战,但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谁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谁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内大有作为。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如果我们还不能尽快改变目前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必将面临责任保险这块市场被“洋保险”所强霸的局面。
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表明,如果我国保险业在当前良好的机遇下,责任保险市场再不能有所作为,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必将使其发展之路越走越窄。中国社会在前进,造成社会的复杂程度在增加,财产累积在增加,人的价值也在增加,于是风险也必然增加。风险的增加包括很多方面,例如财产增加、人口增加、产量的增加、个人行动范围和速度的增加、事故隐患的增加、受害方的增加、损失数额的增加、诉因的增加、赔偿金额的增加、事故处理费用的增加、与保险有关的索赔增加、因为有保险导致赔偿金额的增加等等。从这个角度去看,责任保险与每个风险环节都有关系。保险不仅可以在微观上作为事故善后处理的有效解决方式, 更可以在宏观上为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之间架设一条桥梁,提供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的机制。
但是,虽然近几年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真正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如果说经济发展能带来财产险和车险的等比例增长,那么社会的发展则可以带来责任保险的超比例增长。
下面图3以美国为例,可以看出,美国1920年至1998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占比变化为例。
当然,美国的数字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但值得我们注意并比照。
研究我们的相邻国家,也有类似的发现。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虽然这些国家社会制度不同,立法与司法制度也不同,(香港、马来西亚等地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但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伴随着社会的总体发展,消费者和受害者保护的加强,责任保险市场份额均有较大提高。从这个角度来讲,也证明了我国责任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是朝阳产业中的“朝阳产业”。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全社会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以及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责任险业务的发展速度必将会得到迅猛的增长。
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中大有作为
2007年是我国发展和改革十分关键的一年。2006年12月5日至7日,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对2007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扩大内需成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也引起了各国媒体对中国内需问题的大讨论。共同社12月5日发表文章认为,中国连续4年经济大幅增长,贸易顺差膨胀,但国内消费增长缓慢。政府寻求转换增长方式,目标是在保护环境和节省能源的前提下,追求内需主导的稳定增长目标。中央做出此项决策的依据是: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要摆脱目前靠大量投资与出口驱动的经济增长率,只有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水平,才能达到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与持续稳定发展的目的。而健全法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就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环节,责任险则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最有效的和最合理的辅助手段。
法律体系是责任险的核心。《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判定与进一步的完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随着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宏观趋势的深入,必将会有效地激活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加之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尚处在初级阶段,不论是深度和广度都很不充分,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公众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从而为保险业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也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以上因素充分表明,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中,责任保险的新品开发与运营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趋势已为今后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求也要求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迅速的发展,而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又决定了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不会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出现失控的局面。面对我国责任保险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应当积极服从时代的要求,抓住历史的机遇,从主导意识和经营策略上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大投资、加大产品的研究力度与开发力度,努力实现责任保险的开创性与结构性突破,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而不懈努力。 - ■ 与【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分析】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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