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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价虚高的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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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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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价虚高原因的经济学思考
2009-2010年中国呼吸机市场深度调查及价格预测报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350页 【图表数量】 1502008-2012年中国医药包装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前景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350页 【图表数量】 1502009-2010年中国中药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及发展 2008年,美国华尔街危机不仅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而且已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金融危机2008-2010年中国咽喉用药业研究咨询报告 近年来,我国咽喉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状态,使得咽喉用药成为了继胃药、感冒药之外,百姓消费最关于药价虚高的原因,学界、企业界和政府部门一直在探讨。目前,研究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从制度、生产和流通层面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给人诸多启迪。但是,药价虚高毕竟是一种经济现象,需要更多地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找出其根本原因。
1.药品的需求弹性小
需求弹性即需求的价格弹性,是价格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变化的百分比,它反映了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需求弹性一般会受到四种因素的影响:一是商品的可替代性,需求弹性与其成正比。虽然市场上的药品从活性成分讲具有很多替代产品,但是,由于普通患者一般不了解药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对症吃药,所以患者多是按照医生的处方或经验购药,致使药品的实际可替代性降低,导致药品缺乏需求弹性。二是商品用途的广泛性,需求弹性与其成正比。药品具有较强的专属性,患病要对症治疗,致使药品缺乏需求弹性。三是商品对消费者生活的重要程度,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小,非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大。由于药品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是重要的必需品,这也决定其缺乏需求弹性。患者感受的疾病程度越严重,其需求弹性也就越小。四是消费者调节需求量的时间,所考察的调节时间越长,则需求弹性就可能越大。疾病往往具有突发性,且疾病加重的风险不容许患者花费较多的时间去寻找便宜的替代药品,这也决定药品的需求弹性小。
从以上分析可以推断:药品的需求弹性小使得药品的需求量与价格的相关性较低。这个特点致使药品消费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即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只要能尽早解除病痛的折磨,药价再贵也会购买,这就为药价居高不下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所以,当发展改革委宣布药品降价时,生产企业可以停止生产廉价药,转而生产利润空间更大的“新药”;医院可以停止采购廉价药,转而选择有同等疗效而价格更高的替代药;医生可以停止处方廉价的降价药品,转而处方价格更高的替代药品。上述种种规避行为抵消了药品降价的效应,致使药价虚高不下,政府降价惠及百姓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根据经济学原理,关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其价格与销售收入成正比,即降价会减少厂商的销售收入,提价会增加厂商的销售收人。可见,药品不可能像其它的商品做到薄利多销。因此,随着多次的药品降价,大部分企业的利润也随之下滑。为了维持生存,当政府对属于其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进行降价后,生产这些药品的企业会采取各种规避行为,或通过改变剂型、规格、包装等手段,将已降价药品改变为不在政府定价范围的“新药”,以跳出降价圈,或通过采用申请单独定价的方式来规避价格的下降,进而抵消降价效应。
2.医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市场各参与者之间呈不均匀分布状态,即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拥有更多、更及时、更准确的有关信息。在不对称信息对策研究中,通常将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凭借信息优。势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医药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与政府的药品成本信息不对称。企业作为生产主体,毫无疑问对药品的成本信息掌握得较多。由于药品生产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原材料构成复杂且品种繁多,政府定价部门不可能全程监督,了解各个环节,最终难以掌握药品的真实成本,处于药品成本信息严重不对称地位。因此实际的运作情况是:企业自行定价的非医保品种价格仅仅是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医保品种价格虽然由发展改革委或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但其定价基础仍然是企业的自行定价,因此,企业成为唯一的实际定价主体。这就为企业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虚增各项成本,高定药品销售价格,就成为普遍现象。因此,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或制定的最高限价常常高于市场成交价。例如,一盒阿斯匹林肠溶片,政府最高限价为13.8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撮合成交价的平均中标价为3.54元,仅是政府最高限价的25%;最低中标价0.37元,仅是政府最高限价的11.77%。
二是企业与患者的医药知识不对称。在企业和患者之间,企业掌握的药品信息多,具有信息优势。患者由于不具备充分的药理知识,则处于信息劣势,在求购药品时,常常以医生的处方建议、广告和个人的消费经验作为主要的选择信号。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利用其信息优势,在广告宣传上一掷千金,大搞新药特效药宣传,借以抬高药价;利用我国新药审批制度存在的漏洞,通过改变药品的包装、剂型、规格、分量,将廉价的老药变为昂贵的新药特药,坑骗消费者。于是,导致了逆向选择的产生,患者由于信息劣势不能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只能被动选择疗效相同价格偏高的类似药品。
三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医药知识不对称。疾病治疗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患者得了什么病,应该用什么药治疗,患者本人通常是不十分清楚的,需要由医生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即由于缺乏监督,医生可能不惜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以牺牲患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经济人”,医生有着本能的趋利动机,再加上我国医药不分的大环境,这就为医生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激烈的竞争促使企业去充当设租者的角色,给予医生提成回扣,诱使其开大处方。有的医生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诱导需求,滥用对药品消费的代理权,给患者提供不合理的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这种通过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增加代理人利益的逆激励机制,造成了医生的高价偏好。患者由于处于信息劣势,无从监督和约束医生,也无法阻止这种逆激励机制的运行,从而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二、解决药价虚高的经济学思考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单纯降价只是治标,基于药价虚高的经济学原因,改革和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因此,除了已有的对策建议之外,尤其需要政府遵循药品市场的经济规律,强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调控,克服需求弹性小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
1.针对药品需求弹性小的特点,扩大政府管制药品定价的范围
由于药品的需求弹性小,在药品市场上药品的价格与需求的相关性不大,企业薄利不能多销,缺乏降价动机。因此,要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像一般商品一样主要由市场调节是不可能的,政府必须介入药品定价,而且扩大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如法国政府定价的药品占处方药品的95%,加拿大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 70.7%。目前我国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仅占10%,由市场调节的药品高达90%,而这些药品的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企业意愿。显然,由企业定价 90%的药品即是“药价虚高”的源头。因此,我国政府需要扩大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适当提高政府定价的比例。
2.针对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建立健全信息不对称的规避机制
完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可以把工作重心从对药价水平的控制转向对药价形成机制的管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定价中的作用,成立药品成本审核专家组,由专家组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成本资料,正确测算评估药品的成本,定出合理的出厂价格和最终的零售价格。建立由企业、医院、消费者和专家代表共同参与的价格听证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同时,定期公布常用药品的参考价格,利用市场价格规律平抑药价。
提高药品市场的信用度,建立药品购买的信号机制。迈克尔·斯彭斯的信号理论认为,信号可以用来调整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分布,即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某些行动向信息劣势一方传递他们的私人信息以证明他们的市场能力。当前,我国药品市场信用度极低,存在许多信号失真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提高药品市场的信用度,建立药品购买的信号机制,为患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药品购买信号。首先,加强宏观调控,制止重复建设,提高医药产业的整体水平,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关。其二,严格新药审批,建立完备的新药审核程序和标准,禁止通过改头换面赢取暴利的假新药,扭转企业生产高价假新药的倾向。其三,严格执法,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管制药品的包装、说明书,遏制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确保企业传达真实的信息。其四,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参与药品流通全过程交易者的信用档案,对生产企业、分销企业、医院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和惩戒制度。
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药品采用国际通用药名,提高药品市场的透明度。要求医师在开处方时,必须注明药品的国际通用名、剂量和用量。药剂师和售药人员在售药时,必须向患者介绍不同商标或商品名的同一种药品单位药量的有效成分含量、药品形态及价格差别。允许患者在不同品牌和价格的药品中选择,但不允许改变医师处方的药品。这样可以适当地增加患者对相关药品的了解,扩大患者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防范医生的道德风险行为。
构建医院和医生使用低价药的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学原理,要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应该引入激励机制。目前,我国药品市场存在的却是逆激励机制,即医生和医院偏好高价药品。要降低药价,政府需要加强投入,构建医院和医生使用低价药的激励机制。如日本实行补偿价格制度,规定实际价格(主要指医院进价)低于补偿价格时,其差额部分全部由医生和医院获得;在药品实际价格超过补偿价格时,超出部分由患者自己承担。日本虽然未完全实现“医药分家”,医院和医生的收入约1/3来自药品销售,但是由于建立了补偿价格制度,形成了正激励机制,即医院和医生偏好低价药,药品价格持续下降。在我国目前不能实现医药分家的条件下,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
积极引入药品市场中介组织。一个诚信独立、具有全面信息和相应执行能力的市场中介体系的介入,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大大提高市场运转的效率。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医生处方审核、联合采购、信用考察等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高,这为处于第三方的药品经营中介介入市场提供了客观条件。美日两国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药品流通中介服务市场,我国也有涉猎。2005年3月,马风新在石家庄成立了东里社区健康俱乐部,其运作模式为:联合社区居民,负责直接从医药公司代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所购药品价格平均比药店至少低10%。当然,像健康俱乐部这些药品中介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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