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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的合理补偿原则与核心竞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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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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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经济补偿的实质就是合理处理各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电力市场采用何种补偿模式,直接影响到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博弈行为。从这层意义上讲,电力市场的补偿模式决定了电力市场的核心竞争模式。本文就从电力市场的合理补偿问题入手,推演并试图寻求合理的电力市场的核心竞争模式。
2 不考虑网络安全限制时的竞争模式
不妨用一个虚构的系统来讨论这个问题。
假设有一个结构很强的电网,它不需要考虑网络安全因素;系统仅有A、B、C、D四个发电商,分别处在系统的东、南、西、北部,四个发电商的发电变动成本分别为a、b、c、d,且a<b<c<d;四个发电商的报价为A<B<C<D,也就是系统发电商的报价与他们的发电成本排队序列完全一致,并且d<A。
试对该电力市场的某个时段进行运行方式安排与实时调度:由于该系统不需考虑网络瓶颈等安全因素,即该系统处在无约束的状态,因此,该系统的运行方式安排、实时调度都可按照“报价竞争、价格优先”的市场模式进行。在这种网络条件下,运行方式安排、上网与发电出力调度,将完全按四个厂商的报价,依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
作为上述竞价和发需平衡的结果,不妨设A、B和C三厂已基本满发,只在D厂还有备用容量没被利用。在这种最理想的网络条件和竞价搏弈结局的条件下,系统运行将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不存在对任何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问题。
在这种理想的电网环境中,“报价竞争、价格优先”就是市场的核心竞争模式。
3 考虑网络安全因素时的补偿及竞争模式
假设上述系统的东部出现网络约束,在进行安全校核时必然会要求限制A厂的出力,实时调度中A厂出力将因网络瓶颈受到限制。A厂被限制的这部分电力、电量缺额,将由D厂的备用发电容量顶替。
显而易见,这种运行方式下至少有下述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A厂因网络瓶颈而受限的发电能力(机会成本)应不应该得到补偿?其二,电力市场中对A厂因电网安全因素损失的经济利益怎样补偿才算合理?其三,D厂用来顶替A厂缺额的电力、电量按照什么价格结算?
上述第三个问题中的电力、电量,如果按照D厂的报价进行结算,将会导致电网总的购电费用(成本)高于正常方式,它涉及网络发展与规划的市场机制问题,不属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仅对前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从合同关系上讲,A厂的报价最低,但因电网的安全原因未能上网发电或限制了部分出力,这可以看成电网方面的一种违约行为,A厂因网络瓶颈而受限的发电能力(机会成本)应该得到补偿。
应该指出,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市场运行中担负着特殊职能,在电网安全稳定条件的限制下,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对发电出力进行合理调度,或对系统方式进行必要的变更,从而使得某些市场成员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或损害,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等同于一般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违约或有(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另外,对于电网运行中的补偿和赔偿问题,应该遵从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原则区别对待。例如,对因网络瓶颈影响的电量可以按照补偿机会成本的原则进行经济补偿;而对机组额外的启停费用或设备的损坏,则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根据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另行赔偿。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按照不扣除变动成本的“全电价”进行“补偿”,也不能够“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其次,怎样补偿才算合理?表面上看,A厂受到限制的那部分“虚拟电量”,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合同价)进行结算,并依此得到偿付。然而,这样做并不合理。理由有三:首先,这部分“虚拟电量”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动成本(如燃料、水量与厂用电等物质消耗与物化劳动)。其次,扣除与这种“虚拟电量”相应变动成本后的利润空间,已经能够补偿A厂正常发电情况下的预期利润。第三,如果不扣除与这种“虚拟电量”相应的变动成本,而是按照实际的市场结算价格,对在电网调度过程中因安全校核而受限的这部分发电能力进行全额偿付,其结果,将抬高电网的购电成本,在损害最终用户利益或电网企业利益的同时,发电商却获得了比正常情况更为丰厚的超额利润。这是很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考虑网络安全因素时,对电力电量因网络瓶颈而造成限制的发电商来说,合理的补偿方式应该是:在其因网络瓶颈受到限制的“虚拟电量”结算价格中扣除相应的变动成本。这种网络条件下的市场模式将变为“报价竞争、安全校验”。
4 考虑电力市场发电资源优化配置时的补偿及竞争模式
设在前述不考虑网络安全因素的电网中:A、B、C、D四个发电商的报价关系仍旧为A<B<C<D;但是,四个发电商的发电变动成本的关系变成了d<c<b<a;且a<A。如果按照“报价竞争、价格优先”的电力市场核心模式,进行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那么,上网发电的排序应该为:A、B、C、D。考虑到整个系统的发电变动成本,很显然,这种运行方式不可能实现发电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经济的发电排序应该是D、C、B、A。可是,这种最经济的上网发电的排序,却有悖于“报价竞争、价格优先”的市场游戏规则。要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就得考虑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要修订这种单纯“报价竞争、价格优先”的市场竞争规则。
套用前述网络限制情况下,将价格竞争与安全分别处理的思路,将价格竞争与机组的经济性能分别处理,可以圆满地解决这种价格竞争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矛盾。具体实现方式是:发电商一方面向电力市场的交易部门报价竞争,在交易部门根据各时段的需求,按照“报价竞争、价格优先”的市场规则,形成各发电商在各时段的电力电量、上网序列和相应的结算价格,以此作为结算和补偿的基础。另一方面,发电商向电力市场的运行部门报送不同出力水平下的发电变动成本,或者机组的耗量特性曲线,市场运行部门根据机组的经济特性进行物理意义上的运行调度。
由市场结算部门根据交易部门和运行部门的两个排序(电力、电量价格和机组经济性能)以及前述合理补偿原则,进行经济结算。在市场结算部门,各发电商所有参与市场运营的机组,只可能是下述四种状态中的某一种:其一,在交易部门竞价成功,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其二,在交易部门竞价成功,但未能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其三,在交易部门未能竞上价,但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其四,在交易部门未能竞上价,也没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
下面对发电机组的上述四种状态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种,在交易部门竞价成功。说明机组的电力电量报价策略成功,电力电量已被销出,并获得相应的销售合同;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说明机组的经济性能也具有竞争力,其销售电力电量就是机组物理意义上发出的电力电量。对这种机组的经济结算,就是根据市场的清算价和机组实发电力电量进行计算。因此,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第二种,在交易部门竞价成功。说明机组的电力电量报价策略也获得成功,电力电量已被销出,并获得相应的销售合同;可是,未能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这表明该机组的经济性能不具竞争力,其出力缺额已由别的经济性更好的机组顶替。由于该机组已取得销售合同,只是因机组的经济性欠佳,未被安排上网发电或限制了出力。参照前述对因安全性限制出力机组的合理补偿方式,这种机组虽然未能参与物理意义上的运行,却能够得到其预期的经济利益:扣除与其销售合同“虚拟电量”相应的、事实上并未发生的变动成本之后的结算收入。
第三种,在交易部门未能竞上价。说明该机组的报价策略失败,未能按期望的价格将电卖出,在对应的时段没有获得销售合同,按常规已没指望获取经济效益;可是机组却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这说明由于该机组的经济性能具有竞争力,参与了物理意义上的实际运行。由于该机组没有销售合同,其电力电量的价格未被事先约定,那么,采用什么价格对这种没有销售合同的电力电量进行结算呢?如果将电网中其它未能参与实际运行机组(无论有没有竞争到销售合同)的变动成本按照从低到高排序,注意到该序列中变动成本最低的机组就是因为变动成本比被调度运行的机组稍高,而未能上网运行的事实,再注意到该机组的竞争态势与意向。那么,不难理解,以未参与物理意义运行机组(无论有没有竞争到销售合同)序列中最低的变动成本,作为这种没有销售合同的电力电量的清算价,就是对其最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四种,在交易部门未能竞上价,也没被运行部门调度上网。这是最糟的一种情况,说明该机组的报价策略已告失败,机组的经济性能也没有竞争力。
显然,这种既没有销售合同,也没有参与电网实际运行的机组,是不应该有任何经济效益的。
5.结论
(1)采用从“虚拟电量”中扣除相应变动成本的合理补偿原则,可以推演出相当简洁的电力市场核心竞争模式。
(2)考察电力市场自主报价竞争、资源优化配置和安全限制的诉求,注意电力市场交易、运行和结算部门的职能及其逻辑、物理关系,不难理解:简洁、高效、合理的电力市场模式应该同时满足“报价竞争、效率优先、安全校验”的要求。
根据合理补偿原则,提出的上述电力市场核心竞争模式,既能满足市场自主报价竞争的需要,也能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3)在这种市场模式下,电力市场运营的相关机构设置将十分简洁,电力市场的交易部门、运行部门和结算部门相对隔离,避免职能交叉与重迭。其实质,是为电力作为商品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和电力生产的技术环境建立了分而治之的运作机制和组织架构。
例如,调度部门无需了解交易部门的竞价结果,无需知晓市场价格,调度部门只需专注电网的安全、经济与发需之间的实时平衡。电网运行部门超然于电力市场的利害与纷扰之外,与发供用一体化时期的电网调度实践已别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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