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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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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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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基金161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07只)正式设立运作,净值总额合计3246.4亿元,约占沪深两市A股流通市值总和的四分之一,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然而,从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几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违规信息披露,无不说明我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型基金制度安排下,基金有自己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基金持有人就是基金的股东,独立董事维护股东利益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因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一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无太大区别,其主要功能均为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我国当前实行契约型基金制度安排,基金并无自己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加之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均衡,大股东较难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督察员监督实际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下,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便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加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并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按照SCP(S—structure,C—conduct,P—performance)理论,组织的结构决定组织的行为,组织的行为决定组织的绩效,因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预期效果,其结构是核心决定要素。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黑幕事件和违规信息披露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结构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以期推动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结构现状
本文选取我国已经发行基金产品的40家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对其独立董事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部分样本中指标数据不完整,因此,进行分析时并非全部指标的样本总数均为40,分析的结果也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备绝对的精确性。
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总体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45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其中33家本土基金管理公司,12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收集到独立董事相关数据的样本公司有40家,其中29家本土基金管理公司,1l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并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1/3,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都按《通知》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40家样本基金管理公司至截止日共聘选独立董事149名,平均每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为3.73人。
2004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再次进行了人数和比例上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从独立董事数量的分布来看,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数量有3人、4人和5人三种,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分别为15家、2l家和4家,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7.5%、52.5%和10%。拥有3位或4位独立董事的基金管理公司占样本总数的比例达到了90%。经过几年的努力,所有基金管理公司都满足了《通知》和《办法》的规定,而且独立董事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占比例超过60%。
从独立董事在全部董事中所占比例的分布来看,该占比为33.33%的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为17.5%,这一比例为《通知》和《办法》所要求的最低比例;该占比为33.33%(不含)到40%之间(不含)的有6家基金管理公司,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为15%,与第一种比例结合可知,该占比符合《通知》和《办法》要求但不到40%的基金管理公司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约为l/3;该占比为40%(含)到50%之间(不含)的有26家基金管理公司,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近2/3;该占比为50%(含)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仅1家,占基金管理公司样本总数的比例只有2.5%。40家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总人数中的平均占比为40.85%。
二、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年龄构成
在4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样本数据中,列有独立董事年龄的基金管理公司有22家,因而在对独立董事年龄分析时样本总数量为21,共有独立董事81名。在这81名独立董事中,年龄最高者为77岁,年龄最低者为35岁,平均年龄为50.47岁,应该说处于年富力强、经验积累比较充分的年龄段。其中,年龄在30岁(含)至40岁(不含)之间的独立董事有8名,占独立董事总数量的比例为9.88%;年龄在40岁(含)至50岁(不含)之间的独立董事有36名,占独立董事总数量的比例为44.44%;年龄在50岁(含)至60岁(不含)之间的独立董事有20名,占独立董事总数量的比例为24.69%;年龄在60岁(含)至70岁(不含)之间的独立董事有15名,占独立董事总数量的比例为18.52%;年龄在70岁(含)以上的独立董事有2名,占独立董事总数量的比例为2.47%。
三、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学历构成
40家基金管理公司均对其独立董事的学历状况进行了反映,因而就学历指标而言,样本总数为149。学历背景是除专业特长以外衡量独立董事任职能力的又一重要指标。尽管不能说具备何种学历是独立董事能否按需履职的绝对必要条件,但至少它是其任职的一个充分条件。因为独立董事职位除对行业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以外,还需要在金融、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的知识积累,而学历背景无疑为任职者取得相关的知识储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而,学历背景对于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149名独立董事中,拥有博士学历背景的任职者有50名,所占比例超过1/3,为33.56%;拥有硕士以上学历背景的任职者有79名,所占比例为53.02%;拥有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任职者有111名,所占比例为74.5%。需要说明的是,在分析这一指标时,因统计数据的不完整,有24.83%的任职者的学历状况不详,若将这些样本剔除,拥有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任职者比例将达到99.1l%。将以上比例相结合进行分析,应该可以认为,独立董事的学历背景基本上是支持其任职要求的,而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在149名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达到53.02%,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独立董事任职者的学历背景较高。
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职称构成
40家基金管理公司均对其独立董事的职称状况进行了反映,因而就学历指标而言,样本总数量为149。
职称是在学历与专业特长之外,衡量独立董事任职能力的辅助性指标。从任职者的职称构成来分析,具有高级职称的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53.69%;具有副高职称的独立董事的比例为4.7%;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董事的比例为13.42%;具备高级职称、副高职称及专业执业资格任职者的合计比例高达71.81%,超过独立董事总人数的2/3。因此可以认为,绝大多数任职者的职称背景对其在董事会中作用的发挥形成支持基础。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来源构成
独立董事来源构成能够反映他们积累的工作经验是否可以支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以独立董事所在单位的性质作为衡量其来源构成的依据。
根据对有资料的149名独立董事的统计发现,来自学校与科研机构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比例高居首位,达到44.97%。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来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含资产评估所)、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视为专业人士。就目前掌握的情况而言,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专业人士所占的比例合计为36.24%,超过总数的1/3,与学者型独立董事的比例相差8.73个百分点。总的来说,专业人士的整体比例尚有提高的需要,其分布状况则是基本合理的(见图1)。
在任职单位难以归类的其他人员中,部分独立董事来自有关行业协会、各级人大政协或退休群体。考虑到行业协会在中国具有的准行政管理色彩,人大政协及退休群体人员以前主要是在与企业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任职的情况,我们认为,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这类人员出任企业的独立董事,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为公司带来可资利用的社会关系,而与独立董事职位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总体而言,学者型独立董事来源学校的分布是比较分散的。而且,上市公司自高等院校聘任独立董事时,学校的知名度、地域分布和专业背景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师类独立董事中,有76.2%在学校担任有不同级别的行政职务,所占比例超过3/4。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中博士生导师有29名,占教师独立董事总数的比例为46.3%,占独立董事总人数的比例为19.46%。
若干建议
基于前述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构成的实际情况,我们有如下建议:
1.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及其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均符合《通知》和《办法》的要求,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应进一步提高。
自200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以来,在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推动下,各基金管理公司都比较重视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4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办法》再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要求。截至2004年12月31日,40家样本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及其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均符合《通知》和《办法》的要求。
通过前面对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总体情况的分析可知,独立董事在全部董事中所占比例在40%以上(含40%)的样本公司占样本总数的比例超过2/3,达到67.5%,故此建议在将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中将独立董事在全体董事中的占比定在40%以上(含40%)为宜,因为独立董事在全体董事中的占比逐步提高是国际趋势。如在基金业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投资公司协会(1C1)已经于1999年6月24日在其《董事最优行为的建议》中建议基金董事中2/3应为独立董事。为满足40%以上的比例,只需约1/3(32,5%)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独立董事,在操作中也是可行的。之所以不宜在目前就将此比例提高到50%以上,是因为我国目前达到此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只占样本总数的2.5%,而且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备选人才较为缺乏也是重要制约因素。
至于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目前规定3人以上较为合理。因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总人数并非越多越好(过多的董事数量可能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样本公司中有22.5%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人员数量为7人,聘用3名独立董事已经可以满足独立董事在全体董事中占比在40%以上的要求。
2.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年龄结构基本合理,但存在少数独立董事年龄偏大现象,建议规定一个独立董事的年龄上限。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为50.47岁,基本处于经验积累比较充分、年富力强的年龄段,因而总体而言独立董事的年龄结构基本合理。但若从独立董事年龄构成的极端值来分析,81名独立董事的最小年龄为35岁,最大年龄却高达77岁,两者相差42岁;而且,年龄在65岁以上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也达到了8.64%。尽管年龄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不存在必然的关联,但我们还是对这部分年事已高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个人精力、应变能力能否适应独立董事的工作要求持怀疑态度。2003年9月10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对于年龄偏大的独立董事而言,一般不能满足此条款的要求。故此建议在将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一个独立董事的年龄上限(比女1165岁)。独立董事年龄超过65岁后应取消其任职资格,补选新的独立董事,这样既可以保持独立董事总体年龄的合理化,又可将此规定与任职年限规定结合起来,以有效避免独立董事因长期一起工作而“同化”的现象。对于超过年龄上限的独立董事,如果精力较好并且对基金管理公司价值较大,可以改聘为公司的顾问继续发挥余热。
3.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学历构成状况良好,职称构成中需要提高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占比;并且考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时应将学历指标和职称指标结合起来考虑,以学历指标为主,职称指标为辅。
学历与职称都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知识指标,因而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除了24.83%学历不详外,学历为本科以下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到l%,博士、硕士所占的比例达到53.02%,这说明独立董事任职者的学历背景较高,基本上支持其任职要求。进一步分析表明,学历不详的独立董事一般年龄较高,可能由于这部分独立董事求学时期我国教育环境不尽理想、经濟发展水平有限等原因造成了他们学历不高甚至没有学历的结果,因而最终表现为学历不详。若对独立董事的最高年龄予以限制,高学历独立董事的比例会进一步提升。
就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职称构成而言,尽管有53.89%的独立董事拥有高级或副高职称,但有执业资格者所占比例仅为13.42%,另有26.85%的独立董事职称状况不详。事实上,对于发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这一主要功能来说,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执业能力可能更为重要,因而应提高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在全体董事中的占比,《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1名法律专业人士和1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用意正在于此。
此外,职称不详的独立董事中有不少是学历较高并且一直在金融企业、工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士,这部分独立董事由于没有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任过职,并且工作较为繁忙,因而可能没有时间、精力去参与职称评定工作;另一方面,他们拥有的知识、积累的经验却正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所必须的。故此,衡量独立董事的知识背景时,应将职称与学历结合起来,并且以学历为主要指标为宜。
4.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构成中,来自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型独立董事占比偏高,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占比偏低;应逐步提高独立董事中专业人士的占比,适当降低学者型独立董事的占比,限制担任较高行政职务的学者型独立董事。
数据显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来自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型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将近一半,而专业人士所占比例只有36.24%,与学者型独立董事相比有8.73个百分点的差距。尽管学者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所要求的知识背景与任职时间要求,但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背景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可以说,学者比例过高不利于独立董事整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一问题已引起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双重注意,中国证监会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X征求意见稿)中就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1名法律专业人士和1名会计专业人士,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也改变了在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初期“一窝蜂”从高等院校寻找独立董事任职者的做法,对独立董事任职者的选择趋于多元化,且有转向更关注专业人士的趋势。
在独立董事中,教师类独立董事占比达到42.28%,其中的76.2%在学校担任有不同级别的行政职务,所占比例超过3/4,有8.05%的独立董事担任校级领导。熟悉学校运作的人都知道,担任行政职务者不同于一般教师,行政职务将占据这些任职者的大量时间,从而使学者型任职者在任职时间方面的优势得到削弱,故此建议限制行政职务较高者(如校级领导)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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