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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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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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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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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中国呼吸机市场深度调查及价格预测报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350页 【图表数量】 1502008-2012年中国医药包装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前景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350页 【图表数量】 1502009-2010年中国中药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及发展 2008年,美国华尔街危机不仅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而且已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金融危机2008-2010年中国咽喉用药业研究咨询报告 近年来,我国咽喉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状态,使得咽喉用药成为了继胃药、感冒药之外,百姓消费最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的多次大幅降低以及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医药零售行业正面临着巨大的变革。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各零售企业只有对所处行业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才可能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鉴于此,笔者从一名药师的角度,对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作一简要论述。
1 我国药品零售企业的现状[1,2]
1.1 市场规模和潜力巨大
据相关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药品市场总销售额达1354亿元人民币,人均用药水平为1066元,预计到2005年,仅因人口增长带来的药品消耗量增加值就可达2985亿元;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人口总数的10%,人均用药水平为385元,到2005年,我国老人占人口比例将上升至1086%,药品销售量会因此而增加77亿元。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人均用药水平却相当低,2000年仅为1255元,而城镇人均用药为27335元。相信随着经济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势必会导致我国人均药品消费量急剧增加。预计到2005年,我国农村人均药品消费水平可达150元。综合以上因素,预计2005年我国药品市场销售额可达2315亿元。因此,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整个医药行业都是有利可图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近年我国医药零售市场发展迅猛,尽管医药销售的主体仍然是各大医院,但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的不断增强,医药零售市场前景也极度看好。据估计,2005年,国内非处方药(OTC)的销售额可达600亿元,约占药品市场销售总额的26%;到2020年,我国将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OTC药品销售市场之一。
1.2 靠价格竞争求生存
市场经济时代,价格竞争是所有商品竞争最惯常使用的手段。价格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其基本作用是调节利益分配和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但是,如果价格杠杆运用得不合理,内部各组织之间出现恶性竞争或非理性竞争,又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随着日趋激烈的价格大战,各药品零售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明显下降,导致我国医药零售行业已進入微利时代,明显地表现为毛利润、平均利润大幅降低,再也不同于以往药品零售行业“高毛利、低流量”的收益特点。根据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医药商业销售收入虽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79%,利润总额却比同期下降了204%,销售利润率仅为073%,亏损面达352%;而在医药零售行业,即使是经营状况较好的连锁企业,纯利润也只不过2%。
1.3 经营理念缺乏文化底蕴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零售企业一直采取的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粗放式经营管理理念。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仅将自身定位于向领跑者看齐的标准。为了扩大规模,往往盲目地通过采取“加盟”的连锁方式获得有限的费用,而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创新力及企业的特色竞争力等却重视不够。殊不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想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并不难,只要扩大网点、多开门店吸引老百姓的眼球即可实现,但要真正让企业赢得像“百年老店”那样的声誉与口碑,仅靠知名度是绝对不够的。也就是说,要想使企业能够在行业内有所见树,形成真正的品牌,必须不断积淀自己的文化底蕴,站在更高的经营战略上来策划并逐步付诸实施。
1.4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国共有零售药店20多万家,其中2/3分布在地级以上城市。在这所有的零售药店中,连锁药店又占了700多家,共有门店10多万家,从业人员100多万人。从业人员的整体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突出地表现为非涉药人员多,执业药师及药学本科以上人员廖廖无几。由于执业药师及高学历专业人员严重匮乏,以至于无法根本满足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药和合理用药的要求。我们知道,药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休戚相关,药品零售服务中对工作人员的用药知识、临床专业知识及社会责任比其它服务行业的要求都要高。因此,药店工作人员只有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不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使消费者享受到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1.5 药学服务基本是一片空白
由于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不可能像购买其它商品那样随意,因此,任何一次盲目的用药行为都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可预料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新时期的“药学服务”理念。惟有如此,才能确保用药安全。遗憾的是,当前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学专业化服务尚不够重视,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不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名现象,导致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基本未开展,零售药店关注的仅仅是药品,与顾客纯粹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药的买卖关系。
2 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3~6]
2.1 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得到了重视。
早在1992年10月1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第6条,即对零售药品的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要求医药专业商店应配备药剂士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51条、第55条规定,对消费者应正确地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配伍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坚持问病卖药,防止药疗事故的发生。
1994年3月,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有关业务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1999年,有关部门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
2000年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10条,对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资格、对调配药的过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5条、第19条及2002年9月15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特别强调对乙类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调剂,要求与医疗机构药房的调剂一致。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中以前所未有的篇幅和广泛的内容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查、合理用药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等所承担的责任,这不仅是将药师对用药把关作用提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同时表明药师监督合理用药有了“尚方宝剑”。
2.2 是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需要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等,都促使大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不断增强,家庭用药也随之进入消费自主时代,“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已成为大众健康保健的首选方式。在琳琅满目的药品当中,怎样选择需要的、合适的药品已成为一道难题。有调查显示,90%的消费者认为在药店购药时需要专业药师的指导。因此,药店应主动承担起使消费者了解药品知识及正确使用的责任,也可以说,药店是传播医药消费知识的最佳载体之一。
2.3 是药品特殊属性及药师社会责任的需要
从零售药店的角度看,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以消费者为中心,应用药学专业知识,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向消费者提供面对面的、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与信息,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当性,从而改善人们的生存质量。
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迫切需要了解药物疗效、副作用、相互作用等,也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为其提供药品的同时,还应主动地、详细地介绍药品的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也就是说,药店的服务应该逐渐由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转移,药师和消费者的关系也应该由过去的买卖关系逐步转化为信任、合作、保健顾问的关系,从而全面提升药店、药师的社会形象。
2.4 是药品零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签署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很快地正式开放药品批发、零售业务。纵观国外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模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化经营,还是以德国和瑞典为代表的专业化经营,其药学服务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程度均非常高,而对这些外来高水平的潜在进入者,我国的药品零售企业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很难在新一轮竞争中占得先机。
因此,药学服务无论是对于提升零售药店在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还是增强零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都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5 实施GPP是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的途径和目标
自2002年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强制实行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GSP认证的推行,仅仅是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门槛有了提高,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硬性规定,当GSP达标以后,药品零售企业的新一轮竞争也已经开始。2003年2月,“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第一届中国自我药疗年会上,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与国际药学服务标准接轨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即《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
GPP与目前国家强制执行的GSP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行业自律规范,后者为行业准入门槛;GPP是药品零售企业在GSP基础上建立的竞争平台,是全面提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水平的软件。
据报道,在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部分药店及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寺药店成功通过了GPP的评议,已在同行业中树立了典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内更多的连锁药店均要通过GPP评论,以此来提升企业的形象,用专业化的服务为大众自我药疗保驾护航。
总之,未来新一轮的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的竞争,将从初期的低成本圈地建店向高新技术投入、标准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经营发展方向转变。我国的药品零售企业只有不断创新、充分展示自我特色,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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