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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渔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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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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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年中国生态农业投资研究咨询报告 【出版日期】 2009年1月 【报告页码】 368页 【图表数量】 172个2008-2010年中国渔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及发展策略 2008年,美国华尔街危机不仅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而且已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金融危机2008-2010年中国玉米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及发展 2008年,美国华尔街危机不仅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而且已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金融危机2008-2010年中国水产品行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及发 2008年,美国华尔街危机不仅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而且已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金融危机挪威是一个海洋渔业大国,海域面积约220万km2,是挪威陆地面积的7倍。1997年挪威渔民总数为23000人;渔船总数13645艘,其中13m以上的船数为1650艘:海洋捕捞总产量303.7万t,养殖产量为34.9万t,水产品的出口额246亿挪威克朗(约合33亿美元)。渔业在挪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挪威的三大产业是石油、渔业、造船业)。
一、渔业基本管理制度
挪威是渔业立法较早的国家,1917年的《渔船登记和标识法》、1939年的《捕鲸法》、1951年的《拖网渔业法》、《捕猎海豹法》和《鲜鱼法》是早期有关渔业的法律,1976年的《专属经济区法》、1983年的《海洋渔业法》是挪威渔业管理的重要法律。挪威渔业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挪威的《海洋渔业法》(1983年6月3日)和《专属经济区法》(1976年12月17日)中主要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制度。如《海洋渔业法》规定了实行捕捞配额制度、保护渔业资源措施和捕捞行为的限制,并授权渔业部或由渔业局决定渔船的配额、禁渔区、网目尺寸、捕捞标准、禁止与限制的渔具渔法、渔场分配、作业时间、作业船数、禁捕品种等,并包括渔获的销售、维持渔场正常作业秩序、管理者的职责、控制与监督的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专属经济区法》规定任何外国人或者是与挪威人具有同等地位的外国公民,未经许可均不得在挪威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鱼或者猎捕活动。挪威国王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颁布有关捕鱼和狩猎的规定,这些规定可包括确定总可捕量和最大捕捞努力量、批准外国渔民捕捞可捕量的配额、渔船的数量及大小、渔具的使用、渔具的限制、禁渔期、拖网禁渔区及其他限制作业的区域及保护、养护和增殖渔业资源、贝类资源及其他生物资源的措施。违犯了该法律的有关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对有多次违法记录的违规渔船可将其设备、渔获物和渔具一起扣押,并将扣押物品的部分或全部予以没收,同时可按挪威刑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捕捞配额制度是挪威渔业资源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配额分配既包括国际捕捞配额分配,也包括国内捕捞配额分配。挪威80%的渔获是来自与外国共用渔业资源的捕捞配额分配。国际捕捞配额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渔业谈判而完成的,如挪威以外公海配额是通过挪威科学家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工作,通过来自各国科学家提出建议并提交到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下设渔业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听取来自渔民和其他有关人士的意见后,将建议提交有关的国家进行协商,提出最大可捕量和各国应占有的份额,最后将配额分配到各国执行,在这一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争取挪威渔业利益,从而获得较多的配额。国内配额的分配是将配额提交渔业局长,在听取了所有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科学家的建议之后由渔业局制定分配草案,并将草案提交渔业局的咨询管理委员会。渔业调整理事会由渔业局、海洋研究所、大自然管理局、渔民协会、渔业企业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代表组成,该理事会还有渔业部、海岸警备队、环境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等4个方面的观察员。理事会将分配草案征询各方意见后反馈给渔业局,由局长汇总建议后上报渔业部,渔业部作出有关决定并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通过颁布规章实施。一旦形成配额分配的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并接受严格监督。
2.有关渔船渔民注册的法律制度
《渔民注册登记法》(1972年6月12日),《渔船登记和标识法》(1917年12月5日)、《关于从事渔业的规定》(1972年6月16日)、《海洋渔业法》(1983年7月3日)、《挪威的专属经济区法》(1976年12月17日)、《12海里渔业活动法》(1966年6月17日)、《拖网渔业法》(1951年4月20日)、《捕猎海豹法》(1951年12月14日)、《捕鲸法》(1939年6月16日)中规定了对渔船、渔民的注册登记制度,对特种捕捞的许可制度。法律规定凡从事商业捕鱼的渔船以及渔业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渔民均要在渔业局登记;拖网作业、北纬62°以北虾拖网作业及大型渔船必须申领捕捞许可证;小型渔船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但有捕捞配额;所有捕捞渔船必须具有捕捞配额,并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从2000年开始对收购商也要进行登记和许可,主要条件是拥有自己的或租用的场地。
3.有关水产品质量控制和销售的法律制度
《水产品质量控制法》(1959年5月28日)、《鲜鱼法》(1951年12月14日)、《动物食品法》(1983年5月19日)、《兽医法》(1948年12月10日)、《药品店经营法》(1963年6月21日)、《药品使用法》(1964年6月20日)、《鱼病防治法》(1990年6月22日)分别规定了水产品生产质量保证、水产品销售管理和鱼用药物管理的制度。挪威《鲜鱼法》所确立的第一手渔获销售制度和销售组织,在渔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挪威《鲜鱼法》规定,销售组织是由渔业局授权销售第一手渔获物的法定组织,所有渔船在挪威销售渔获都必须由销售组织负责;所有购买第一手渔获的买主都必须经渔业局许可,并在银行有财务担保,购买渔获时只能向销售组织购买。
目前,挪威有6个渔业销售组织,其中5个负责底层鱼类的销售,1个负责中上层鱼类的销售。中上层鱼类销售组织创建于1927年,过去按不同的中上层鱼种分为多个不同的销售组织,现在已合并成为一个中上层鱼类的销售组织,不仅负责挪威的渔船,而且负责外国渔船在挪威的中上层鱼类的销售。
销售组织为渔民所有,所有中上层鱼类捕捞渔民选举出60名代表不同捕捞作业的代表组成渔民委员会,再由60名代表选出12人的董事会。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下设财务部、销售部、市场信息部。此销售组织分布在沿海的管理人员共计有45人。每年渔民代表开一次年会决定销售组织的重大事项。销售组织每年与水产品的买主开两次会议,协商水产品的最低保护价。1997年中上层鱼类销售组织共负责了959艘渔船的销售,销售量230万t。
4.水产养殖业法律制度
《渔业养殖法》(1985年6月14日)规定了关于鱼类、贝类养殖规定。规定水产养殖必须申领养殖证,养殖产量根据出口配额实行生产产量配额,并通过鱼饲料投放配额控制产量。养殖证具体由地区渔业局负责,审核程序为:一是养殖场地必须在规划的养殖区域内,并征得地方社团的同意;二是征求邻近养殖单位、海岸局、环保部门、国防部门及农业部门的意见,考察是否对航运、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是否符合无公害的法律规定(对环境无害、符合卫生标准、无污染),两个养殖区不得少于1000m的距离;三是将所有意见以书面材料汇总上报渔业局.当所有材料齐全、合乎条件,由渔业局批准发放养殖证。养殖者取得养殖的权利并依法承担违法责任。在养殖过程中,养殖者必须逐月向地区渔业局上报养殖情况的报表,内容包括网箱编号、养殖品种、投放年份、是否放养新鱼种、网箱水体、饲养尾数、单尾均重、总重量、死亡尾数、饲料用量等。地区渔业局派人监督检查,以饲料的配额控制养鱼数量。
二、挪威渔业管理体制
挪威1946年建立渔部。渔业部位于首都奥斯陆,总部80人,负责渔业、海岸安全、海洋科研的宏观政策性管理。其下又单独设立渔业局、海洋研究所、海岸局、国家渔业银行、渔民保证基金等部门,负责渔业、海岸安全、海洋科研、渔业资金的具体管理。
1901年设立的渔业管理局位于挪威第二大城市卑尔根,是渔业部的执行机构,是具体负责渔业管理和实施渔业法规的机构。挪威渔业管理局内部除行政管理部为综合部门,负责人事、财务、咨询和9个地区渔业管理局长官、63名渔业顾问的日常管理等外,其他部门均为业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是人员最多的业务部,具体负责捕捞许可、渔民登记、渔船登记和法规的起草,内设法律事务处、渔业许可处和渔业实验处。法律事务处主要负责对新制订渔业法规的合法性和捕捞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其中又分为中上层渔业资源、底层渔业资源和国际渔业事务3个小组。分别负责国内渔船的管理控制,捕捞管理措施,处理与国外共享资源的法律问题。渔业许可处主要负责渔船登记和标识、渔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渔民的注册登记。渔业实验处主要负责验证新型网具,渔情通报,解决渔业与其他行业的冲突,解决渔业内部纠纷,改进现行管理规定,对新法律的实施提出建议。
渔业经济部主要负责渔业统计、经济分析和捕捞配额的确定和分配。内设经济分析处,主要与海洋研究所合作,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可捕量(TAC),与周边国家谈判确定捕捞配额,并将配额分配到渔船;成本和收益调查处主要收集、分析渔业的经营情况,供渔业局决策;统计处主要是收集渔捞信息,掌握捕捞及销售情况,确定产量及资源量。
渔业质量控制部主要负责对水产品质量、数量监督控制。内设一个中心实验室,在沿海设5个地区办公室、3个区域实验室和1个监督管理中心。共同负责水产品质量和数量监督控制、出口水产品质量检验、水产品加工的质量监督和加工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养殖部下设养殖管理处和养殖监督处,分别负责养殖许可证发放和对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对饲料配额的严格控制来实现对养殖产量的控制,以达到最高经济效益。
渔业管理局在地方设了9个地区渔业长官,负责监督管理沿海各地的渔业事务。在海洋渔业的监督检查方面,渔业局只负责上岸第一手水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监督管理。海岸警备队负责海上渔船作业区域、时间、渔获物的监督检查及海上安全救助。
从1907年开始,海洋渔业监督管理职责就确定给了挪威皇家海军。1976年挪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后,1977年在国防部海军内成立海岸警备队,具体担负海洋渔业监督管理的职能:一是负责海上搜寻救助;二是渔业监督管理;三是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海上石油污染;四是海上海关事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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