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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法律环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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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4-21
- 【搜索关键词】:研究报告 投资分析 市场调研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法律创新
-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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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电子商务是指基于数据(文本、声音、图象)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Internet)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广义电子商务涉及到内部网(Intranet)和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1]电子商务交易运行原理如图1所示: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最初只表现为相对少数的大公司通过EDI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的局面。从1997年开始,电子商务却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2]。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的成功应用大多是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对于我国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充满了困难和阻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步入攻坚阶段,传统的计划经济手段正在消减,市场机制尚未健全。各类企业在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这对中国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再有,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网络设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
但是,我国政府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力的巨大影响。 据有关调查机构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迅速增长到5910万户,位居全球第二;国内电子交易额在近三年内翻了两番,2002年底已达1809亿元,比2001年底增长66%。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呈加速发展之势,如今已有了坚实的基础。广大企业逐步认清信息化是当代市场竞争发展的大势所趋,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就是抢占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高点,开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企业投身全球市场竞争的入门证。一些大中型企业纷纷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同程度地引入了ERP(企业资源规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等先进地管理软件系统,优化了内部管理,提升了企业地敏捷性和竞争力。中石化、中石油、中化、中粮、中国五矿等大型企业都开展了形式不同的电子商务,有效地拓展了业务,普遍提高了商务活动效率,延伸了商务活动范围,降低了交易成本。中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站自2000年8月投入运营以来,累计节约采购资金7.4亿元,如今网上交易规模已经超过300多亿元,呈现出勃勃生机。海尔集团把电子商务作为其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手段,截至2002年,利用其网络采购平台产生的直接效益达15亿元之巨[3]。目前,在全国各级政府及经贸等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在大量开展和推广,各地方的网上招商博览会、跨国项目洽谈会、"不落幕"交易会等层出不穷,具有地方特色的"贸易之桥"、"信息港"等电子商贸网络体系纷纷建立。"电子银行"、"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等工程的长足进展,大大提高了"城市智商" [4]。
如果我们把软件、计算机、集成电路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比作建设中的水泥和钢筋,把信息化和工业化比作新的城市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水泥和钢筋不能直接产生新的城市造就经济的发展,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可能是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也可能是奥运会,正是这些工程使得大量的水泥和钢筋得以应用到城市建设和基础建设中,整合了资源,扩大了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电子商务正是IT界的三峡工程、IT界的南水北调、IT界的奥运盛会!电子商务的建设推动了信息化的进程,使得大量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得以应用到信息化工程中去,而电子商务的应用则是信息化最主要的作用和结果,直接带动了工业化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电子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使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调整出现了在电子商务上的虚位。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其中电子商务法就成为这个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
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律规则的缺位。体现在基于纸介质的传统法律规则对合同和其他文件的"书面形式"、"签名"以及"原件"、"保存"等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5]。
2、法律规则的模糊。体现在现行程序法及證据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可执行力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是作为书面证据还是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果作为书面证据,是否承认其作为"原件"的性质,等等,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3、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的不同规定。在传统商务环境中,这种不协调可以通过冲突规则等予以缓解或在某种程度上予以解决,而在电子数据的发送、传输情况下,规则不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又一次显现出来。
正是由于这样一些法律障碍,使人们难以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而信心的缺乏,则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运用。
(二)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
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6]。这些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
总之,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共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构建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由于传统商务活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商务最终将成为商贸中的主导内容,用以调整和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传统商法的形式也就将会由电子商务法的实质内容来充实。这是社会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毫无疑问,提供一个开放透明、自由和谐、安全快捷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应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保护公平贸易、平等竞争、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并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行为则是其立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要把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电子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主体决定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最重要的因素,维护网络安全,既需要先进的安全技术,更需要严密的安全法律规范支持。
2.兼容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事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3.动态性原则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目前仍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还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建立并完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经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并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
4.指导性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活动是电子交易,而商业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平等自愿,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体现指导性原则,明确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地位,即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减弱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管制与指令,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协调性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层面解决方案的协调,避免法出多门,避免因立法权与管理权冲突导致整个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无序。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体系构想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证。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从建立我国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立法的具体步骤和内容,按照相关性和整体性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不同层面立法的先后顺序,使不同立法阶段的各项法律能够相互衔接和支持,最终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如图2所示是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一个构想: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尽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种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电子商务基本法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且目前我国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时机已经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美国、新加坡颁布实施的《电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鉴[7];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有些省市也开始就电子商务的某些具体方面进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当然,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再考虑出台具体单行法律,但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之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应就电子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就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制定电子商务法规、规章。电子商务基本法出台后,再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并总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经验,就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律或修订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传统法律。从而构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7]。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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