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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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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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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主要是指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拆迁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擅自采取野蛮、粗暴等方式,胁迫被拆迁人搬迁或实施强制拆迁的问题。如何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切实避免和纠正这一问题,是目前拆迁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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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双方在利益问题上是一对天然矛盾。其中绝大多数矛盾通过政策宣传,说服解释做工作,能够达成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如期实施搬迁。但也有少数住户由于过分强调自身利益的保护,或坚持过高补偿要求,或片面理解拆迁政策而坚持自己主张,或拆迁人不能或难以满足住户要求,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形成矛盾和纠纷。
当这一矛盾和纠纷通过调解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从以上规定来看:一是拆迁当事人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在拆迁过程中一般难以完全避免;二是当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应由拆迁当事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程序;三是对裁决不服的,可通过诉讼或复议途径解决;四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实施司法强拆或行政强拆,强拆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五是强拆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些规定严格规定了依法解决拆迁矛盾和纠纷的程序、途径及要求,保证了依法按程序解决矛盾问题的合法性,它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拆迁良好秩序的基本要求,必须在拆迁过程中严格坚持和认真履行。
二、造成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已有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情况下,何以出现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
1.“省时”。有的拆迁入认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解决拆迁纠纷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调解、裁决、依法强拆等程序,是一个十分严格的行政行为过程,必须一步步走下去,时间长,手续复杂,规范化程度要求高。而自行强拆则省时快捷。
2.“省钱”。在拆迁入看来,野蛮拆迁至少可避免满足住户要求的过高的补偿费用,避免按程序进行由于时间较长而造成的拆迁成本以及依法实施强拆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这三个方面的费用是一个不小数目。在惩处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上,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尽管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入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仍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3.“省事”。按正常程序进行,由于裁决及强制拆迁本身容易导致双方矛盾极端化,在拆迁难及缺乏执行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进入程序后仍不能顺利执行的被动局面。而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多数是采取乘被拆迁入不在家之机或在家以不明身份的方式进行。这种表现方式上的“隐蔽性’客观上很难收集到由谁所为的有效证据,行为人容易逃避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4.“省心”。动迁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当拆迁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拆迁入总得主动找被拆迁入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其中总有少数由于方方面面的要求及理由消极应对,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有的甚至避而不见,拒绝协商,经常出现“拉锯战”或“冷战”局面,直接阻碍拆迁进程。但一旦实施擅自强拆后,被拆迁人没了住所。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追究拆迁入的责任又难以取证,缺乏有力的证据;即便通过民事诉讼,至多就是赔偿;而且诉讼时间周期较长,赔偿金额还有可能比双方协商后的补偿低。这时被拆迁户则由先前的主动变成了被动,只得降低补偿标准,放弃过高要求,重新进行协商;而拆迁人则由被动转为了主动,可以漫不经心地等着被拆迁入上门协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协商难度,加快协商进度,达到尽快搬迁目的。
以上原因充分说明了两点:一是造成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根本动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拆迁当事人之间在利益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拆迁人为了降低经济成本,而擅自采取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非法手段,对被拆迁入房屋实施破坏或拆除,以实现尽早“搬迁”的目的。二是造成野蛮拆迁的现实可能性则是在法律上的惩治不力。由于被拆迁人以及相关方面难以取得有力证据,无法对责任人给以应有的惩处,客观上存在着拆迁人实施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有利条件,即实施非法行为而又因为缺乏证据而可以逃避法律惩罚。这种惩治不力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放纵了非法行为的发生。
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是一种严重违反拆迁程序、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以非正当方式解决拆迁矛盾和纠纷的违法行为。这一问题的发生与存在,严重破坏了和谐文明的法治环境,扰乱了正常的拆迁秩序,激化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避免和纠正。
三、解决野蛮拆迁问题的几点建议
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居民的合法利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侵害居民利益问题”,是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目标。如何落实这一目标?主要应从源头治理和“坚决纠正’俩方面入手,着重加强以下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增强为民意识。拆迁补偿安置不仅仅是对被拆迁入房屋的一种价值补偿,更重要的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直接体现。这种体现必须以人为核心,以亲民、利民、为民为前提。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入是有计划、有准备地参与拆迁活动程序的启动者,在订立补偿安置标准时处于相对的主动地位,而被拆迁人则是被动地参与拆迁活动,对拆迁程序的运行没有控制权。这种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容易导致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在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诚实为民的服务意识,怀以真诚心,富有人情味,体现合法性。二是要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注重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法制意识和群众观念,提高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及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体现人性化服务。要主动与被拆迁入联系协商,多给被拆迁入一份尊重、一份体谅和一份关心,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和主张。
2.加强拆迁监管,实施和谐拆迁。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依法、不按程序进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调严格依法拆迁,规范拆迁行为。一是要充分发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手续、严格拆迁单位企业的准入制度、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及加强拆迁市场管理等措施,不断规范拆迁人行为,维持拆迁秩序。二是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管。要推行“阳光拆迁”工程,通过“阳光拆迁政策”、“阳光拆迁评估”、“阳光拆迁裁决”等一系列的“阳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拆迁行为的依法、公开和公正,保证拆迁政策的宣传、落实、执行到位。三是要保障被拆迁入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坚持以协商为主,给被拆迁人充分学习理解政策的时间、充分协商签订协议的时间、充分搬家准备的时间,充分体现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的真实意愿,充分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深得人心。
3.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由于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迁行为在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客观上存在着难以依法惩处的规避性,导致了事实上容易发生的可能性。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种可能性?一是强化践诺信用。要求拆迁入或代办拆迁单位向拆迁管理部门及社会做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的承诺,促使其在拆迁过程中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为了增强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和说服力,规范拆迁入的拆迁行为,应着重加强拆迁现场的监督。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人民代表,住户代表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作为廉政监督员,以及设立人民信访员等措施,在拆迁现场直接深度参与和广泛监督拆迁入的拆迁行为,促使拆迁人依法、文明地的实施拆迁。三是强化责任主体。由拆迁管理部门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明确一旦引发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在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规定拆迁人有责任进行恢复或赔偿。理由是:一方面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拆迁入,从客观上讲最有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当拆迁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行政协调解决时,必须由拆迁人承担妥善化解矛盾的义务。因此,应当规定拆迁人在解决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中的应有责任和义务。四是要坚持依法补偿。当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发生后,拆迁管理部门在对拆迁人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并充分考虑对被拆迁人给以相应的.补偿。五是应当提供司法援助。当拆迁人当事人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及民事侵权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以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加大监察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在避免和纠正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上,必须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一是加强拆迁监察队伍建设。要加强力量,明确职能,认真履职,为维护拆迁市场的良好秩序提供服务和保证。二是加强拆迁监察执法。通过对拆迁现场的规范化、拆迁程序与补偿的合法性、拆迁方式方法的文明度等方面的督察,确保依法、文明、和谐拆迁。三是要加强立案侦破工作。对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行为给居民人身和财产构成侵害的,公安部门应受理立案,并通过社区等相关方面,积极组织侦破,以坚决打击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这一无视民生权利和无视法律尊严的违法行径。四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拆迁管理部门对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采用恐吓、胁迫及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等野蛮手段,强迫被拆迁入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等严重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及投诉等问题形成不良记录载于信用档案,公诸于众。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诚信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为民意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监督监察,加大惩处力度,以坚决杜绝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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