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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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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6-23
- 【搜索关键词】:研究报告 投资分析 市场调研 金融宏观调控 方式
-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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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银行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研究专题报告 本书重点介绍零售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现状,战略规划,产品分类及功能,以及关于营销管理等方面内容零售银行营业厅服务礼仪研究报告 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外资的全面进入,对国内零售银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零售银行业要在短时间零售银行大堂经理技能提升研究报告 【出版日期】 2008年12月 【报告页码】 214页 【图表数量】 150零售银行营业厅现场管理理论与实务研究报告 银行营业厅是银行与客户沟通的桥梁,所以营业厅的运营管理对于银行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营在我国金融制度缺损、道德风险严重,银行潜在风险较大的严峻形势的背景下,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对机构、评审和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建立了严格的风险内控机制,保证了新增贷款的优质,并在存量资产风险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良贷款率由40%下降到2004年底的1.21%。笔者认为,国开行创造性地将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与市场原理有效结合,以制度创新弥补体制缺损和道德风险弊端,以市场业绩推进了信用建设和市场发育,成为弥补体制缺陷、促进市场发育、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金融方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市场化双重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发育不足,市场机制在部分领域还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在市场化发育的初级阶段,政府负有对体制、制度缺陷和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责,但调控不是替代,不适当的干预和替代有悖市场规则,会产生压制、排斥市场发育和运作的负面效应,如何把握好政府对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提高宏观调控质量和水平?从以往实施宏观调控的效果看,政府单一的政策工具作用是有限的,必须拓宽宏观调控层面和方式,多管齐下。开发性金融的实践和业绩表明:积极培育和支持能够在弥补体制缺陷、市场失灵和引导市场发育方面有效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政策性开发机构,发挥其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政府和准政府性质的开发性政策机构两个作用层面实施宏观调控,形成合力,可以延伸和放大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效应。这无疑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改革和发展相对滞后,經济需求结构与金融供给结构不对称的矛盾十分突出,可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虽然商业银行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步伐,但由于现有改革在许多方面仍不到位,受短存长贷风险及获利驱动的局限,中短期融资是商业银行主流业务的格局将难以改变,在投资额大、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长期融资领域和区域形成了瓶颈。体制缺陷和市场需求,使开发性金融应运而生。开发性金融肩负起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和政策导向,打通和缓解经济瓶颈的使命。开发性金融机构创造性地运用国家信用建设市场,成为长期融资领域的主力银行。
以融资推进制度建设。开发性金融的成功之处不仅仅是市场业绩,更重要的是通过贷款,推动项目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促进了市场发育。贷款申请单位在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信用建设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是得不到贷款的。制度是否健全,是能否得到国开行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投放之处,四项制度建设随之跟进,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项目。在开发性金融的指导和推动下,这些地区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将被不断拓展和成熟。
国开行信贷资产主要是大额长期信贷资产,潜在的隐患主要是长期信用风险问题。国开行在建立和完善以管理风险为核心严格内控机制的同时,还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效防范和控制了融资风险。
积极尝试资产证券化,通过市场出口分散风险。最近国务院批准国开行为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并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十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这无疑是雪中送炭,是政府支持金融发展,应对长期信贷风险的重要举措。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不但为资本市场增添了交易品种,吸引了更多资金进入融资市场,也为银行长期风险找到了市场出口,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分散化解风险带来了福音。国开行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应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发展和促进市场发育的战略高度,通过将部分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增强长期资产流动性。以盘活长期信贷资产存量的成功实践,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引领融资改革、孵化资本市场,促进市场发育的开发性作用。
尽快立法,明确职能定位及支持政策。开发性金融并非我国独有,以减少世界贫困为使命,致力于帮助成员国及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及其它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机构,都是以开发性为职能特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不少国家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外,还通过专门的法律给予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融资、金融创新方面一定的优先权。
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虽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创新特色的成功之路,但其职能定位和经营模式至今尚无法律定论。政府有关部门应从我国社会经济瓶颈需求和开发性金融发展潜力巨大的实际国情出发,一方面应尽快立法明确和规范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性质、目标和经营范围等方面有别于商业金融的职能定位和市场化运作原则等问题,使其在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融资需求为目标的前提下,获得利润、降低风险、增强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力;另一方面应考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在税收优惠、资本金补充、股份制改造、财务政策及金融创新优先权及其它相关方面对开发性金融“政府入口、国开行孵化、市场出口”的体制创新成果予以支持和倾斜,充分释放开发性金融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开发能量和拉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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