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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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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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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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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监管理念,建立一个核心和三道防线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括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措施、监管组织体系,以及对监管的监督体系等诸多方面。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集中的和多层次的证券监管体系,但在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仍然亟待改进。
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继续自觉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树立公平、透明、高效和有序的监管思想。一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倡导“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和指导,培育我国证券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
其次,要借鉴银行业资本监管经验,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2001年12月2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开始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但是与成熟市场相比,在核算指标、测算方式、监管体系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足。从发展趋势看,我们不应单纯地规定证券公司的权益比例,而应根据证券公司业务所实际承担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进而将证券公司的业务与资本有机联系起来。国际证监会组织(I0SCO)提出的针对证券公司的一系列监管指引,包括1989年《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标准》、1990年《跨国证券公司资本金要求》、1996年《保证金报告》、1997年《资本充足率标准比较》、1998年《证券公司及其监管机构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南》和 2000年《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及其对证券公司和监管者的建议》等,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素材。我国应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净资本考核预警制度,加强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根据证券公司定期报送的报表,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第三,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持续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道风险防线。
一是建立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监管防线。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的权力,对证券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管制,这是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相适应的。但是,证券公司经营特许权的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也会助长寻租与腐败行为。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在完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方面,不宜进一步提高行业门槛,因为这样会限制竞争应逐步适当地放松管制,鼓励不同性质的国内资本参与证券业务竞争。放松管制固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相一致的,但在操作步骤上则不宜急于求成,应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并与市场退出機制相配套。与此同时,要加强股东的准入监管和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完善从业人员牌照发放制度,将从业人员的信息网络化,并注意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持续性监管防线。建立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跟踪分析制度。通过历史的和横向的比较,来综合分析和评价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建立针对性监察系统。针对性监察系统是为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识别证券公司出现的问题而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资料库,按照风险评级对证券公司进行排序,以识别高风险的证券公司。建立持续跟进的现场检查制度。主要是核对证券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衡量证券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流程,阻止证券公司进行可疑或不法行为,检讨证券公司业务操守和分析证券公司业务性质和风险等。强化对证券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形成一个从高到低的环环相扣的用人责任制,严把证券从业资格关。监管部门一旦发现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有违规行为,足以影响证券业务正常执行的,可随时责令证券公司解除其职务,并申报主管机关。完善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对证券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操作风险包括资金结算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财务控制风险和人员风险等。监管部门的责任在于监督证券公司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促进证券公司技术与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的治理功能,既要防止“一股独大”,又要克服“内部人控制”,特别是要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监督权力,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独立董事应该走职业化道路。
三是建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监管防线。2002年以来,一些证券公司潜在风险逐步暴露,陷入了生存危机。各级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出面干预“问题公司”,包括采取紧急援助、行政托管、关闭、破产和重组等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我国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还远未建立起来。既缺乏一套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相适应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也缺乏一个能够“快速反应”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因此,只能依赖于“行政主导”,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操作成本很高,效率也很低。笔者建议:改革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抓紧出台客户资产隔离措施,以保证当证券公司倒闭时客户资产的安全。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墓金,以保证证券公司在破产倒闭时客户资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优化我国证券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
降低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除了采取以上监管措施之外,还应该注意优化证券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
一是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相关法律。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证券法律,第二层次为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布的规章和规则。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应贯彻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对各个层次的证券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客户资产隔离制度,完善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和加快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立法工作。
二是鼓励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稳步发展避险金融工具。目前我国已推出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下,允许经营状况较好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同时将监管资源有效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上。从实际情况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证券公司业务创新不可能凭空产生,必须依赖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的优化,特别是依赖于可选择的金融工具种类。目前限制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金融工具品种太少。我国应稳步开发与股票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各种金融工具价格密切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同时推广应用各种市场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以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以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如全面实现客户交易保证金的独立存管,大力推进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等。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特别是强调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体系完整、内容翔实的数据采集、报送、处理、存储和披露系统。完善信息网络,应健全有关证券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发行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系统和资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中央数据库及其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各级市场、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工作,负责全行业信息网络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发挥其支持市场运行、支持决策和支持监管的功能。
四是完善证券监管的执行体系,特别是要协调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理顺中国证监会内部垂直领导体制的关系。明确监管主体地位,厘清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是“裁判员”角色,行使监管权,是证券公司的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从金融安全和稳定出发,也有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提供危机紧急援助的责任;财政部门承担出资人责任,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创造合理的税赋环境;审计部门则承担审计监督职能。理顺中国证监会垂直监管体制,彻底解决派出机构人员的后顾主忧。整合监管资源,理顺中国证监会内部部门职责分工,充分授权,充实力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对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与审批行为相配套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五是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与媒体的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辅助与补充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自律性监管组织在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等监管中都必须依赖各种报表,这些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这些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无疑将会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规范。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实行对所发行证券和证券公司自身的信用评级,这种评级因其对公众的影响,往往成为对证券公司经营的有效监督。发挥媒体的作用,媒体的作用在于提供准确的信息报道,有助于社会规范和监督。
六是充分发挥司法在证券监管中的威力。目前我国证券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情况,不仅表现为无法可依,更多的表现为执法不严。许多本属于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案件,却用行政处罚代替解决。应该加大对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力度,增加不法分子的违规成本。建立第三方责任审计和投资人请求赔偿民事诉讼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行政执法权力。目前法律授予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权力不足以满足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要求,应该扩大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限。
七是建立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保证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可以有条件地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进入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以及进行质押贷款融资。今后应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展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中的过桥融资业务。从长期来看,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是补充证券公司资本金和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方面。
八是加强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工作。国际经验表明,在一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加强市场参与者教育,对于降低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对我国市场参与者教育重视不够有关。市场参与者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市场参与者教育体系,其中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发挥主导和关键作用。我国应制定市场参与者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上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建立市场参与者教育绩效评估系统,以提高市场参与者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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