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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持续发展的国际借鉴和我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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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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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自2000年引入银保活动以来,经过短暂迅猛的发展目前陷入了僵持的局面。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遵循金融一体化演变规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各种产权联络形式建立资本利益关系,并有选择有限制地发展“银保型”金融控股公司,推动一体化银保产品的创造,促进银保融合向高级阶段发展。
一、银保融合演变的规律
国际金融领域中,银行保险既是金融一体化最重要的实践内容之一,也是银行业和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先于我国许多年,历史的经历和经验积淀产生了当前成熟完备的结果。截止2000年底,欧洲国家由银行保险人销售的寿险产品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其中:法国占其全部保险费的70%;葡萄牙占70%;西班牙60%;比利时和爱尔兰分别为45%和30%;瑞典25%;荷兰18%;英国12%。
受现代金融业发展一般规律制约,近年来东南亚地区的银保合作也开始启动。银行逐渐介入保险销售渠道,保险银行的共同投资也不时发生。但是同先行欧洲国家比,亚洲保险市场还主要依靠职业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力量销售保单;不仅寿险如此,非寿险对代理人的依赖程度也相当大。邮政网点、电讯网络、关联企业仅仅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总体上除了香港和新加坡以外,东亚地区银行保险的市场地位还比较低。(见附表1、2)
国际实践表明,银行保险的发展具有这样的演进规律,即从代理销售、利用银行客户、销售渠道等方面启动,在组织创新的保障下进入产品一体化创新的高度。经过这样的演进历程,目前先行的欧洲地区在银保融合上已经形成了三个重要的特征:一是组成了一体化的跨业金融组织;二是提供具有融合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三是形成了超越传统金融行业界限的经营理念、技术和方式。
银行保险本质上是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由银行和保险行业所实践的一种融合方式,它的意义和内容不仅仅在于保险产品由银行代理销售。在欧洲地区,银行代理销售保单实质上是迈向金融一体化的重要甚至是必要阶段。在代理销售等初始合作的基础上,银行业和保险业双方充分认识到重新整合其资源的利益所在,发掘其融合发展的业务领域和方向,通过磨合建立起一体化的组织机制、经营文化和业务项目,在实践中推动着金融一体化沿着历史规定的方向推进。
二、银行保险政府监管的国际态势
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监管的影响。这种监管在立法上涉及两大问题:第一是关于交叉销售对方产品的问题。其中主要是银行代销保单的规定,涉及保险分销渠道的安排。第二是关于银行和保险业产权控制方面的规定,它关系到混业还是分业经营的制度选择。具体含有四方面内容,即:保险人持有银行股份的法定比例限制、银行持有保险人股份的法定比例限制;保险人建立银行子公司的限制、银行建立保险子公司的限制。受各种因素影响,欧美和东亚地区各国政府对银保融合设有不同的监管规定。对比各国的监管内容不难发现,银保融合的状况同政府监管密切相关,是关键因素之一。
1、欧美国家
欧盟各国普遍允许金融服务跨行业经营,但一般要求采取控股公司形式,禁止银行和保险在同一屋顶下的共同经营。
加拿大在90年代之前,其金融业务大部分是分离的,银行和保险各自独立经营。后来管制放松,大多数信托公司为保险公司所有。1992年的立法允许银行收购保险公司,但还不允许在自己客户中销售保单。1996年的立法已经彻底消除了这些限制,使银行和保险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态势。
日本从1997年起,允许保险人以子公司的形式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
美国,在1956年的银行控股法案中曾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除了为数很少的几个例外。(包括:人口少于5000人小镇的银行可以销售保险单;银行可以销售同银行业务相关的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比如人寿险、健康险、年金等)。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在本州自主决定跨业经营的制度,但是到1996年时,大约只有27个州允许银行以某种形式销售保单。1999年底克林顿政府取消了1933年和1956年制定的相关法律,使银行、保险、证券三者之间可以发生直接的业务联系,推动了美国银保业务的发展1。但是由于金融分业经营法规的限制,银保市场份额并不高,盈利率也较低。为了消除组织上的障碍,1999、11、4,美国通过了GLB法案(Gramm-Leach-Bliley),通常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其核心条款是准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联合组建金融服务控股公司,从而在立法上给美国的跨业经营和银保融合扫清了道路。
著名美国保险学者HAROLD D SKIPPER,JR曾经对0ECD原24国在银保相互关系方面,按照生产对方产品和销售对方产品两种情况做过统计,结果是:品除丹麦、瑞士许可;法国、日本、瑞典限制但不禁止之外,其他各国都实行有特例的禁止。
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各国普遍实行许可的制度,其中不少国家在许可的同时有条件限制。(见HAROLD D SKIPPER,JR《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P126)。
2、亚洲地区
东亚各国银保融合的监管规定差别较大。其中,产权控制方面目前东亚12国和地区大致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是完全没有限制。这包括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新加坡、韩国六国和地区。但是对于保险人持有银行的股份有一定的比例控制。比如,印尼规定私募投资总额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投资总量的10%;菲律宾规定保险人持有银行股份不能超过其资产的10%。韩国规定对所谓“CHAEBLS”,在2002年前,不能持有银行股份。
第二是完全限制。属于这种情况的只有中国。我国2002年新版保险法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规范。
第三是有所限制地允许。这包括印度、马来西亚、台湾、泰国和越南。其具体要求如表3所列。此外,允许建立子公司的只是一部分银行。
就交叉销售对方产品(主要是银行代销保险)看,在代理、经纪和银行这三种可能的渠道中,非银行代理为亚洲各国普遍允许。经纪业务方面,对国内经纪业务除了印尼以外目前已普遍放开;对外国经纪业务仍持谨慎态度,只有日本、新加坡、台湾、香港、韩国和菲律宾五国许可,另外半数国家仍加以限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除了韩国和菲律宾立法禁止之外,其他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许可,具体规定的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银行代理销售的一般立法,12国大致分成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限制地允许。这包括中国、香港和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和印尼等地。亚洲地区银行保险份额较高的国家均在此列。同其他监管相比,银行代理是中国政府监管制度中最为宽松的项目。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制地许可。即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允许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些限制分成几种情况:其一是限制代理业务的竞争程度。其二是以不同的方式提供销售中介服务。例如泰国,银行可以在经纪执照的条件下经纪非寿险产品:并可以向保险合作方提供客户,但不能代理销售保单。其三是限制代理合作的形式或内容。比如,日本,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取消了银行售的限制,但是可销售保单种类仍有严格规定。其四是限制银行代理保险的范围,这种限制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只允许代理销售银行子公司或者关聯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例如菲律宾,到目前为止立法仍不允许银行代销保单,但子公司的保单除外。
第三种情况是立法不允许,例如韩国和菲律宾。韩国只允许银行向保险人出租营业柜台。但不允许银行销售保单。
其次,在银行许可销售的保险产品上,各国监管都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财险方面主要涉及个人业务,不涉及企业单位业务。银行代理的财产保险主要同火灾、住宅信贷、旅游、意外伤害等相对简单的险种有关。二是对寿险产品,除了日本和印尼限制较多,可销售的品种较少之外。多数国家允许销售各种传统型和储蓄型的产品。例如:定期终身保险、健康伤残和意外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信用人寿保险等等。其中新加坡还可以销售投资连接型的保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银保市场份额的扩大。
三、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困境和原因
我国是东亚地区银保发展相当典型的国家。自2000年引入该项业务以来,经历了短暂的迅猛发展后,目前陷入了僵持状态。
我国的银保发展速度是惊人的,2000年起步后短短的二、三年中,银保在主要大城市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达到较高比重。对于增加保险销售渠道,扩展保险业务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增加银行业务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我国银行代理保费收入仅有45亿元左右,2002年达388.42亿,同比增长771.48%。2003年银行代理业务保费收入达765亿,同比增长63%,占人身险保费的26%,增速远远高于其他销售渠道。自2003第3季度开始,银行代理业务全面超过团体直销,成为人身险的三大主销渠道之一(见图1和2)。在迅速增长过程中,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增量主要集中于银行渠道。以2003年为例,银行代理占身险业务的比例为25.98%,对当年寿险业务增量的贡献高达80%。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通过实施后,实行“多对多”的代理活动,银行代理成为太平人寿、新华、泰康等中小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的重要渠道,这3家公司2003年1-10月间累计的银行代理业务同比增长分别达404.31%、183%、164.73%,其人身险市场份额也因此上升至5.78%、4.42%、0.95%。
在经历了2002-2003年“井喷式”的增长后,2004年我国银保业务发生了变化,增幅下降,一些保险公司开始调整银保战略,压缩或撤出这一领域。截至2004年6月30日,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结构状况如图3所示。
据有关预测,银行保险的发展前景是良好的。瑞士再保险预计2006年亚洲寿险保费收入中银保将占据13%;非寿险将占6%。一些行业专家也预测,到2010年银行将分销新增寿险业务保费的近30%。按这些估计,我国银保存在持续稳定发展的机会。可是下列问题对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的阻碍:
1、保险一头热的倾向
我国银保发展中,保险一头热的倾向非常明显。银行方面基本上只作为辅助附带性业务,本身不投入资源。由此形成了诸多在“委托--代理”下必然产生的缺陷,例如,网点柜台销售中、银行员工不熟悉保险产品的性能、缺乏销售的激励因素、对客户服务质量有限、误导消费等等。这一倾向同理论误区有关。一段时间中,人们以为银保只是保险利用银业网点和客户资源推销保单的分配渠道,发展滞后的保险业才更需要。在这种理解下,形成了保险积极主动,银行消极被动的状态。
银保融合中保险一头热的倾向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银保合作缺乏一体化产品作支撑,客观上形成了银行为保险作嫁衣的局面。另一个是银行和保险人缺乏产权利益的纽带,使合作停滞在销售联盟的低级阶段,不能向更高阶段演变。
2、我国的银行保险停滞在销售联盟的低级阶段,缺乏创新的一体化产品和产权纽带的支撑
欧洲发展经验表明,银保融合有三种不同模式:1、以销售对方产品为特征的销售协议和战略联盟;2、通过兼并收购或投资,设立资本利益相联的保险或银行子公司;3、从事新型金融产品生产和供应的一体化金融服务集团。 这三种模式所体现的融合程度是逐渐加深的,它们分别代表银行保险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演变阶段。其中,销售协议、组织一体化和产品一体化三者互相促进、互相支撑。组织一体化既是稳固的销售联盟的保障,又是产品创新的前提。缺乏创新产品的销售联盟是脆弱、缺乏生命力的。
同欧洲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例如:人口老化、个人资产的积累、终身理财需求正迅速上升、加强。可是由于缺乏产权利益的基础和产品创造的动力,再加上私人风险保障的税收刺激不及欧洲,处于发育中的保险产业市场扩容迫切,客观上铸成了当前“保险主动型”的销售联盟。保银合作的目标定位被局限于利用银行客户群体和销售资源,扩展保险市场,减少对个人代理的依赖,降低保险销售成本上。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代理销售的利益丧失,双方不能适应环境变化调整产品和合作方式,使脆弱的合作难以为继续。
相比之下,先行的欧洲具有有力的银保发展动力。这就是一体化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税收优惠。在零售金融需求的诱导下,为了占领个人资产管理市场,资本和产权密切联系的银行和保险人都积极重塑和提升银保业务结构,建立各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利益捆绑实现不同行业间的金融资源整合,开发各种避税型一体化产品,推动银保不断向纵深发展。
3、银保产权融合的制度障碍--政府监管规定
实践显示,分业经营框架下缺乏共同的资本利益纽带和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我国银保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而这又同政府监管有直接关系。前面的比较表明,在银行代理保险的监管上,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是非常宽松的。可是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我国明确禁止银保交叉持有股份,对银行(或保险)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一体化金融企业始终采取谨慎的立法态度,即使在发展滞后的亚洲这方面的监管也是最为严厉的。
在这种法律约束下,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产权分离、利益互相区别和冲突、经营资源互相隔离和封锁, 缺乏统一的动力开发经营新产品;缺乏共同一致的经营方向和目标;难以实现协调管理,只能在代理销售阶段徘徊不前。
2002年新版保险法允许银行保险“多对多”的代理活动,在立法预期上这是为了引入竞争因素,推动银保健康发展,可是实践中却加剧了银保合作中的“非均衡”状态,保险人争夺银行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代理同盟中的“卖方”格局使得银行代理佣金高达4%的利润边际,代理服务质量失控,银行代理比个人代理的主要优势:营销成本低廉和委托代理风险可控日益退色,保险方在合作中的利益和积极性也逐渐消失。
再加上银保产品的趋同性特征、储蓄化特征以及服务缺乏个性等问题,随着宏观经济局势的改变、储蓄资金的紧俏,银保产品的竞争能力趋弱,银行存款、房地产投资等非保险投资渠道同银保产品争夺个人理财市场的竞争关系日渐凸现,银保合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四、对策建议
1、建立一体化产权平台和资本纽带,推动银保向高层次发展
银保融合一般会在销售联盟上起步,但需要组织融合的支持,才能升华到一体化产品的创新,形成共同的业务领域,持续占据市场。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的,一方面代理销售上过多地引进竞争因素,另一方面产权融合方面过于死板、保守。应该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依据条件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构造,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这种调整的迫切性已经显现:
理由之一,有限的合作已难以为继。2004年起,我国保险企业开始大幅度调整银保经营战略,包括降低对银保渠道的利用程度;改变银保经营方式(见表4)。这种转型不无必要,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伴随分销渠道布局的调整,银保收入的减少,已经影响到寿险业务的增长,一体化金融企业建设已不容忽略。
表4 保险人银保经营方式的变化
产品种类
销售方式
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
转型前
同质的储蓄产品
柜面
保单销售
银行柜台员工
转型后
差异的保障产品
银行个人理财中心
理财服务
理财师
理由二、应该尊重银保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国际潮流。国际实践表明,产权融合在产品创新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银保融合的持续发展要求能满足市场需求的综合产品作业务基础,而一体化产品创新和一体化组织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更多程度上,产品创新的需要将引诱产业组织形态的改变,产业组织形态的改变适应并推动着一体化产品的创造。 目前,各国银行与保险组织融合的模式丰富多样,各国立法均已允许银行与保险资本相互渗透、股权交叉,产权利益的联系为银保发展奠定了制度的基础:
在英国,银行不仅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收取手续费,更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新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发展银保业务。在德国,银行和保险人产权合作相当紧密,普遍采用各种形式相互控股,如德国德累斯登银行持有安联保险集团10%左右的股份。
在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各业交叉持股,建立控股公司。1997年,分业监管严厉的日本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备法》。我国的台湾亦于2001年颁布了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可见建立“产权一体化但经营分离”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是解决不同金融行业融合时利益协调要求和风险阻隔要求双重目标的普遍有效形式,成为顺应金融发展规律的世界潮流,我国也不应例外。
理由三、开放竞争的需要。从竞争的角度分析,开放后的国内保险市场中,入境的外资保险人不仅具有金融集团的背景,并且在我国市场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集团式的布局。例如,已入境我国的著名外资保险商德国安联和韩国三星火灾 不仅其母公司是已集合成型的巨大的国际金融集团,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方面呈现鲜明的组织优势。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亦立即按照金融发展的规律摆开跨业阵势,构筑了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各业的组织构架,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形成了资本安排的优势。面对这样的竞争对手,虽然开放之初,我国银保尚具本土企业的某些发展条件,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尽快构造一体化的企业态势。
2、现有法律框架下银保产权纽带建设的潜在途径
虽然政府立法明确禁止,但事实上受金融发展规律的影响,我国以银行和保险为契入点的一体化金融企业构造活动一直有所实践。例如,业内熟知的平安集团和中信集团,在特许之下饶过法律规范的约束,构造了金融性的集团,形成了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纽带。这些实践可以视作现有法律框架下构造一体化产权纽带的潜在途径。根据以有的实践和现有法律框架,目前可操作的银保产权纽带构造途径起码有以下几条:
其一、通过海外金融机构入股对方(例如保险)行业形成资本关系,形成“海外金融资本主导型”的银保联合体。例如工商银行(香港)亚洲分行持有太平人寿股份24.9%的实践。
其二、以非金融业企业集团为基础,通过多业投资形成银行保险的产权纽带。目前,我国投资保险业的大型工商企业集团不在少数,例如海耳集团、中粮集团等等,但是这些集团对银行业的投资相对薄弱,可以通过这方面的发展建立“产业资本主导型”的间接式银保产权联合体。
其三、通过非银行(或保险业)子公司参与对方的产权,形成间接型但事实上的银保产权融合体,例如平安集团通过其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所构造的银保产权联合。
其四,利用立法已经开禁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间接进入储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销售和管理;或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共同出资组建合资的银保企业。就这点而言,目前已没有法律障碍,有关银行和企业应该利用其传统的联系积极尝试。
3、有选择和有限制地建立“银保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现代产业,包括金融产业最典型的组织形态,也是实践中最具一体化特征的金融组织。这种组织形式不仅有助于资本实力的扩大,构筑不同金融服务机构间的利益联系,利于不同经营资源的整合,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阻隔风险和资金的传递。鉴于当前监管机制和能力的约束,为了防止金融风险蔓延,我国目前还不能贸然从整体上彻底放弃分业经营模式,但必须向这一方向努力。为此应该从两个方面放松法律规范,一是对个别企业和地区的特许规定;另一是银保交叉持股的比例和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局部松动,缓慢地过渡到比较全面彻底的混业经营立法。在此过程中,具体应该:
其一、结合保险投资和保银销售联盟发展的需要,选择有基础的企业采取特许办法建立间接有限制的“银保型”金融控股公司,逐步放松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
其二、对保险企业建立控股公司提供特别待遇。这是因为,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是典型的终身储蓄安排机制,在个人资产管理领域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既是发达国家的银保融合,保险业及其产品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出生过迟、规模太小,我国保险业在同银行的“融合”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若依靠自然成长来形成保险控股银行的实力需要较长的过程。因此我们主张允许我国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稳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并同银行有历史渊源的股份制保险人牵头,组建保险主导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为银保发展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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