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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是强化互联网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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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irn.com 发稿日期: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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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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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20世纪60年代诞生到现在,其爆炸式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革命。它将人类带入真正的信息时代,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科技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网络的飞速发展又给传统法律领域带来冲击,引发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等。网络不是真空地带,网络活动需要监管,网上新的法律关系需要新的规范调整。
一、网络安全面临的危机
1.网络技术危机
当前互联网的安全危机是显而易见的,大家只需回忆一下发生在2003年初的那场互联网全球大瘫痪事故就切切实实感到了互联网的脆弱,而其他大大小小的互联网安全事件,大概是数不胜数了。
互联网安全危机另一个让人担心的地方是:这会不会成为将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危机?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当初中国还在为争取加入WT0努力时,在互联上中国早已融入了“国际一体化”当中。这样一来,将来国家与国家之间一旦发生争端,互联网很有可能是最先燃烧战火的地方。那个时候,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不再是互联网本身的安全问题,而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了。另外,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美国已将电脑入侵放在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面对互联网安全危机,我们虽然寄希望于技术,但显然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了。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进一步推广,政府必须重视互联网安全问题,立法机构必须要为互联网安全立法,否则只靠技术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2.网络文明危机
时至今日,因特网已经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工具。同时,因特网又是一把双刃剑。针对因特网上日益严重的信息污染等负面影响,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是网络时代这类案件的新特点,由于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成为不法之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的、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一种新型的“传播”手段。
3.网络商业危机
由于网络传播影响广泛、不受地理距离限制,常规交易行为的约束方式对其难以起作用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来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扰乱竞争秩序。现在网络域名已逐步超越其原有的技术范畴,开始具备了法律上与公司商号、商品商标相类似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附加了一定的商业和广告的意义,犹如企业的“网上商标”。而域名注册与注册商标的规则相类似,采用先注册和唯一性原则,因此也有些人企图通过恶意抢注域名,尤其是抢注知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的域名,来获取非法物质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严重的电子商务危机。
二、基于网络危机的预防及责任追究
鉴于网络危机是在虚拟的世界借助高新技术的手段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新型的高智能的犯罪。面对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防范并举,把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在此必须加强立法,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制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计算机保护法律和规章,对于保护和规范网络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并且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构成有机的执法体系,例如《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信息网络立法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应当在一个全新的框架内,对网络信息活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实施立法,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把网络犯罪视为一种以作案工具的一般社会犯罪行为。网络行为也不仅仅在犯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民事侵权纠纷。因此,仅在现有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对与网络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是不够的,也是不适应网络发展趋势的,也不会起到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安全的作用。因此,制定一个全新的网络法规,即《网络行为法》是当今社会一个迫切的需求。
三、我国《网络行为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网络行为法》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制定:
1.立法规则 指导思想
具体的立法规则和指导思想,网络行为必须以网络行为法为指导,以科学技术为后盾,并且在网络行为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各项网络活动。该指导原则必须以联合国安南秘书长提出的“管理、促进、保护互联网”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网络发展与普及为宗旨。切不可对网络信息活动做过于严格的控制,设立明确网络服务经营机构的审查机关工作权限以及经营标准,建立网络管理和监控的专职机关。
2.科学划分 责任分担
网络主体部分,必须科学划分责任分担,明确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权利与业务。设立公民个人的人身权、隐私权、知识产权,依次作为《网络行为法》所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点内容。同时应当明确在网络中与在任何环境中一样,任何公民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合理分配网络经营管理机构的有关权利与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经营管理机构在保护网络中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公民履行义务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3.遵纪守法 违规惩罚
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必须限制在《网络行为法》允许的范围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等。对于违反本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应比照刑法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网络纠纷 网络犯罪
设立专业纠纷机构,结合网络特点,明确网络纠纷、仲裁法律机制,借助网络司法冲突的司法管辖,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的特定侦察及界定机构。
我们从立法方面完善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及责任追究的同时,也应运用社会多方面的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必要的预防:
(1)健全人事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减少作案可能。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这类犯罪的重要环节,应该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2)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需要不断完善。它们包括对有关系统的物理和技术安全防范,例如,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另外像在各种磁卡的制作中注意保证图案的唯一性和密码的不可更改性等。
(3)加强道德品质教育,消除不良文化刺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学校、家庭和社会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要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社会的防范。
总之,网络的发展,既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也有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我们应以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能盲目惊喜于网络给我们社会带来的种种便利,过分夸张网络无所不能,认为发展了科学技术就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而忽视它的不稳定性;也不能谈网色变,对网络全面否定,忽视网络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进而人为地限制网络的正常发展,这样更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应运用立法及其他多种手段,积极引导,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即网络犯罪)的发生,从而使网络更好的服务于人类社会,实现其最大经济效益。
我希望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呼吁各个方面尽快促进网络行为法的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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