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民营医院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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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医院的分类和差别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民营医院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因此民营医院可以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民营医院。
上述两类不同性质民营医院的具体差别在于:
第一,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而营利性民营医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第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第三,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民营医院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第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应适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设立登记,从主体性质上来看,其属于非企业单位;而营利性民营医院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依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还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从主体性质上属于企业。
第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也不能以其医疗设施作为抵押;而营利性民营医院则不应有此限制。
第六,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营利性民营医院无此政策优惠;
第七,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的民营医院,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院转换为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则原则上允许,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在投资者退出机制上,如果有资产增值,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在退出时仅有权收回投资但不能获得增值收益;而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在退出时可以收回投资和分享增值收益。
第九,我国对于设立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持鼓励态度,而对于设立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持支持和规范其发展的态度。
3、设立民营医院的类别选择
虽然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在理论上存在上述种种差别,似乎各有利弊,但现实状况是社会资本更偏向于选择设立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原因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收和政策方面有极大的优势。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虽然投资者不能直接分配医院的利润,但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其关联方高价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基建等方式转移非营利性医院的利润。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税收负担太重且基本上没有任何的政策优惠,因此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设立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在2011年以前,有关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部门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社会资本要设立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比较困难。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58号文"),确定了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开放的改革方向,58号文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审批机关必然会放开对社会资本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限制。
但从现状来看,现有的医疗机构分类模式存在种种弊端,不利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也难以形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预定目标。
(1)我国现行的分类管理模式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目前的医院分类管理政策基本上是国外模式的移植,但又与国际惯例不尽相同。国外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国家一般先根据医疗机构的产权划分为公立和私立,再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将私立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即公立医疗机构)并不参与划分。多数发达国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划分是建立在其私立医院和社会团体医院的经营规模、经济实力、设备档次、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不相上下,甚至强于公立医院的基础上。而我国的国情不同,几乎全部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院,合资、股份制、民营医院等营利性医院只是最近才有所发展,其规模、实力、设备和技术远比不上非营利性医院,甚至对于民营医院还有各方面的政策歧视,双方难以形成竞争的局势,分类管理的基础不是特别成熟。
(2)医疗机构类别划分操作不是十分清晰与规范。我国对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划分原则是自愿申报与政府核定相结合。由于分类细则相对模糊,再加上无法从政策上把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合适的比例关系,各地在实施分类核定时存在简单化的操作倾向。医疗机构并不能完全按照其核定的性质保持正确的经营方向以及实质上的非营利性质,这使得分类管理的意义大打折扣,也造成了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对于患者而言,非营利性医院普遍存在过度医疗变相营利的问题,营利性医院更是为营利不择手段、将沉重的税负转嫁给患者,这直接导致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缓解。
(3)医院分类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医院分类改革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何完成公立医院改制至今没有明确的政策或法律依据,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机构推行至今配套政策仍不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改革的政策导向不利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从准入到税收及医疗保险,在改革的政策文件中基本没有支持兴办营利性医院的优惠措施,而非营利性医院却拥有包括免税及医保定点在内的种种政策倾斜。财政、人事分配、投资融资、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相关政策及法律的不完善,是导致医院分类管理改革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
简而言之,我国现今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既不能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真正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不适合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生存和发展,这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是当务之急,只有在合理的制度下,社会资本才能作出合理的选择。
3、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法律性质定位
现行法律法规将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界定为医疗机构,但医疗机构并非法定的民事主体类型。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即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非企业法人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非法人组织则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而根据民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也可以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在民营医院出现以前,我国的医院都是公立医院,都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在民营医院出现以后,特别是《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医疗机构就并非都属于事业单位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进行法律主体方面的归类,只是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要求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要求营利性民营医院进行工商登记。但在实践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登记程序与企业的设立条件有所不同且自成体系。民营医院到底按照何种规定和条件进行设立登记,国家并未出台统一具体的规定,导致各地操作起来差异很大。归根到底,这是因为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定位,这非常不利于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也导致了这个投资领域的市场规则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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