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无人机出口国分析
一、美国无人机出口情况分析
2020年7月25日,美国国务院宣布,将改变对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中,有关无人机出口标准的解释,即速度低于800千米/小时的无人机,将不再被美国认定为管控最为严格的“Ⅰ类”物项,其出口将不再受“强烈推定不予转让”原则的约束。按照上述标准,美国大型无人机的出口,将变得更加宽松,甚至是不受限制。作为世界上军用无人机出口最多的国家,美国此举,将对全球军用无人机出口,带来重大的影响。
1、推出MTCR的“美国标准”,“Ⅰ类”无人机出口不再受限
目前,世界军用无人机出口,主要受MTCR机制约束,MTCR附件将管控的无人机分为两类,其中,“Ⅰ类”无人机管控最为严格,原则上禁止转让;“Ⅱ类”无人机的出口需逐案审批,较“Ⅰ类”无人机,相对宽松,具体标准如下:
图表:无人机标准分类

美国也是MTCR的成员国,但美方认为,因为遵循MTCR的管控要求,造成美国大型无人机出口严重受限,有损自身利益。因此,美国多年来一直寻求在MTCR框架下,放宽无人机管控标准,尤其是特朗普上台之后,相关动作更加频繁,但美国改动MTCR标准的诉求多次碰壁,并未得到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此次,美方干脆为MTCR设计了一个“美国标准”,美国提出,“能够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送至300千米以上距离,且速度高于800千米/小时”的无人机,为“Ⅰ类”物项。这样以来,美国原本属于MTCR“Ⅰ类”无人机,例如MQ-9“死神”、RQ-4“全球鹰”、MQ-4C“人鱼海神”等,按照“新标准”,不再属于“Ⅰ类”无人机,也就不再被严格限制出口。其实,美国现役无人机,鲜有速度超过800千米/小时,也就是说,美国现役无人机出口,基本不受MTCR“Ⅰ类”标准约束。
美国向法国空军出口的MQ-9“死神”察打一体无人机,在新的标准将会被认定为“II类”,出口手续会更加简单
2、加剧大型无人机扩散,引发人道主义危机
美国放宽“Ⅰ类”无人机的出口限制,将加剧全球范围内,大型无人机的扩散,引发人道主义危机。“Ⅰ类”无人机有效载荷更大,能携带更多的致命武器,造成更大的杀伤。目前,美国向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出口的MQ-9“死神”无人机,意大利向阿联酋出口的P.1HH“锤头”无人机,阿联酋向俄罗斯出口的“联合”40无人机,以色列向德国出口的“苍鹭”TP无人机,均超过了MTCR“Ⅰ类”无人机标准,且具备较强的攻击能力。部分国家一直强调其出口的“Ⅰ类”无人机,是非武装版,表现出了一定的谨慎性。
此次美国放宽大型无人机的出口,将带来示范效应,如果美国加强大型武装无人机的出口,会大大减少其他国家在出口类似无人机的顾忌。而且,美国此举,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引发大型无人机的军备竞赛,一部分军工实力较强的国家,可能因此而加强大型无人机研发,未来,具备“Ⅰ类”无人机研制能力的国家,可能进一步增加。
意大利比亚乔集团向阿联酋空军出口的“锤头”无人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已达到6.5吨,装备两台PT6-A涡桨引擎。在宣传材料里,意大利人只字不提这么大重量的无人机具备多强的“载荷”能力。
3、对我短期影响有限,长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1、我国与美国军用无人机市场存在较少重叠
我国军用无人机主要销往中东、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区,而美国军用无人机主要销往西欧、日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两国军用无人机市场互不重叠,对我影响有限。我国军用无人机主要进口国家中,中亚、东南亚以及非洲等地区,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受美国军用无人机高昂的价格。而具备较强采购能力的中东国家,例如阿联酋、沙特等国,确实表现出采购美国武装无人机的意愿,但是因考虑以色列的感受,美国尽量避免向中东地区出口大型无人机,武装无人机更是禁止向中东地区出口。美国此次虽然放宽了“Ⅰ类”无人机的出口限制,但是短期内,向中东地区出口武装无人机的可能性不大,对我无人机主要市场影响有限。
2、我国军用无人机,不惧美国竞争
我国军用无人机性能优越、价格便宜的优势,是美国无人机无法比拟的。美国此次放宽大型无人机出口,和我国存在较大竞争的机型是MQ-9“死神”,与之相比,我国的“翼龙”-2、“彩虹”-5等型号,在竞争力方面,丝毫不落下风。另外,我国军用无人机出口方式灵活,可通过技术转让、联合研制等方式开展合作,这更有利于我国军用无人机出口,而美国往往不愿意与他国分享无人机技术。最后,我国出口军用无人机,往往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强加意识形态、人权等要求,不干涉他国内政,而美国在出口无人机等装备时,往往附带各种政治因素考量,这也我国军用无人机出口的一大优势。
3、对我是挑战和机遇并存
美国放宽大型无人机出口,对我是挑战和机遇并存。一方面,美国放宽大型无人机出口,进一步体现了美国武器出口政策更加激进的倾向,将给我国军用无人机带来一定的挑战。例如,特朗普近期对中东地区武器出口力度进一步加大,且不顾国会阻挠,坚持向沙特、阿联酋等国出口攻击类武器等做法。不排除在未来数年,美国可能向中东地区出口武装无人机,与我国展开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利用此次机会,放开手脚,发展“Ⅰ类”无人机,继续在国际市场推出更有竞争力的无人机产品。多年以来,我国因遵循MTCR的要求,已经将出口的无人机载荷能力限制在500千克以内,例如“翼龙”-2、“彩虹”-5等无人机,载荷能力均被压缩,从而影响了性能。






















研究院服务号
中研网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