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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案例一览

“大遗址”是我国文物工作者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重要概念,专指文化遗产中规模大、价值高的文化遗址。针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以及许多大遗址在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下逐步残缺甚或灭失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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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此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窥见一斑。

1、长城保护工程

长城是人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工程最大,对社会影响最深、最广泛,留存文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工程。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人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方面。因此,将长城作为一项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纳入统一保护管理体制,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方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立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安排。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目前,“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一是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二是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即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特别是积极推动长城沿线各省、各城市结合当地长城保护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即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而,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加强重点地段的长城抢险维修,即本着文物保护方针和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在保持原有布局、原有形制、原有材料、原有工艺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重大、濒危的长城段落;五是加强长城保护科学研究,对长城保护理论和保护技术、长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

“大遗址”是我国文物工作者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重要概念,专指文化遗产中规模大、价值高的文化遗址。针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以及许多大遗址在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下逐步残缺甚或灭失的现实,近年来加大了大遗址保护研究力度,通过高句丽遗址、股墟遗址、大明宫遗址等保护项目的实施,初步积累起大遗址保护的成功经验,其中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以及安阳殷墟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大规模抢救保护大遗址提供了成功范例。因此,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了投入力度,特别是设立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首批100处大遗址列入其中。

3、工业遗产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重视保护农业社会时期留下的文化遗产,而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未能引起重视,以致近年来沈阳、哈尔滨、重庆以及上海、北京等城市的一xie重要工业遗产,在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迅速消失。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工业遗产也是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工业遗产具有历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保护工业遗产也是保持人类文化的传承,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2006年4月l8日百余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来自全国各工业城市的代表,汇聚无锡召开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形成《无锡建议》,号召工业遗产是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加速进程中应加以妥善保护。随后国家文物局向全国发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启动了国家层面保护工业遗产的行动。在已经启动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经将工业遗产作为重要的普查对象,对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相应的标准;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使专业工业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工业遗产地成为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

4、乡土建筑的抢救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各级义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乡上建筑。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新农村建没,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错误地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大批乡土建筑的安全正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士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2007年4月围家文物局在无锡召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乡土建筑保护”会议,来自全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提出“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呼吁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乡土建筑的保护,使我们民族的智慧与品格永远传承。近年来,国家陆续投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引对各地大量历史文化村镇被破坏的状况,建设部、困家文物局共同设中了“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50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十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开平碉楼及村落”已于2007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福建土楼”则成为2008年我国中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唯一项目。

5、博物馆融入社会

随着民众生括水平的人幅度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作为文化遗产重要传承机构的博物馆在丰富社会文化生括中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角色,已经成为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发展水平的形象代表,公众旅游休闲和文化消费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博物馆总数已达2400多座。丰富博物馆品类和突出搏物馆特色,不仅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博物馆事业生机与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追求博物馆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丰富品类、突出特色上创新举措,调整博物馆建设的结构布局,优先鼓励和引导科技类、专题类、民族类以及民办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填补空白的各类博物馆建设。目前正在积极筹建的有中国科技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民族博物馆等。服务民众是博物馆的天职,只有主动融入社会,拉近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亲和力,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精神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在2003年5月杭州市属国有博物馆物馆开始实施对公众免费开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4年3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休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博物馆逐步建立起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制度。2008年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陆续实现对全社会免费开放。在当今文化呈现多样性的时代,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学习课堂。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彩。这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于中华文明,根植于民族民间土壤,保护好它们对于民族精神的延续,传统文化的弘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而临着严峻形势。一方面,由于文化生态的改变,正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生存困难或已处于消亡状态。特别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片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随意滥用、机械复制、过度开发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的某种文明价值,因不合理的利用而中断。甚至一地方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与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

2005年3月围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在《关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确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通知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518项。

7、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在1980年代,特别是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后,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逐步展开。世界文化遗产,不强调保护管理层次,也没有规模上的严格划分,可以大到整个城市、某个街区,小到单体建筑;但是更强调保护类型的划分,目前分为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类型。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多年来,我围已经拥有35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25处世界文化遗产、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先进理念加强交流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也使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国际组织保持了经常性的联系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2006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随即《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相继制定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促进我国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支撑,其中监测巡视管理制度用以保证世界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则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人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依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工作程序和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在重新设定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将“杭州西湖•龙井茶园”、“哈尼梯田”等作为“文化景观”的代表;将“大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等作为“文化线路”的代表;将“山陕古民居”、“皖南古民居”、“江南水乡古镇”、“藏、羌碉楼与村寨”和“黔东南苗族村寨”等作为乡士建筑的代表,体现了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的平衡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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