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际能源局还提出要明确区域划分,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同时,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修订形成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改革创新是“十四五”能源发展的鲜明底色,也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增量配电业务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产物,是当下推动能源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而制定的,《办法》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第一批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范围划分困难、指定招标等一系列问题。对此,通知要求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其中,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由项目投资者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不再履行招标程序;所有新增配电网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我国的电力改革在细化方向上已逐渐明确,2017进入攻坚阶段。相比已有的发电售电利益博弈的艰难,明显在新增量配电以及新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化方向上,改革更容易把步子迈得大一点,快一点,因此国家在不断出政策鼓励电力的市场化交易以及增量配网的试点工作。
国家发改委、国际能源局还提出要明确区域划分,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同时,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按交易结算口径统计,2022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共5.2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60.8%,同比提高15.4个百分点。其中,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首次超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近50%。2022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市场交易电量达4.16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2.7%;南方电网经营区域市场交易电量0.8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4%;内蒙古电网经营区域市场交易电量0.2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9%。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首次超过60万家,同比增长29%。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中国增量配电网行业发展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
区域划分和基于区域划分的取证是增量配电网工作一直以来的重点。虽然以前有关文件都对如何区域划分和取证做了明确说明,但仍然存在地方不敢轻易划分区域、工作拖拉等现象。《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号)明确提出了增量配电业务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取证,其最大优点在于事前可减少相关主管部门的裁决压力,提高项目取证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告知承诺制有事中事后核查制度,但并不会妨碍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增量配电项目。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方面,目前全国有459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中国能源研究会《2022年度增量配电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有328个试点完成配电网规划编制,同比增加36个;358个试点确定业主,同比增加58个;318个试点公布股比,同比增加94个;330个试点业主单位通过工商注册,同比增加90个。共计249个试点确定供电范围,同比增加29个,其中第一批增加1个,第三批增加8个,第四批增加6个,第五批增加11个。共计217个试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同比增加32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从文件可以看出,增量配电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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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8年中国增量配电网行业发展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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