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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配套修订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结算配套修订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结算于10月20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债券细则》),为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平稳有序开展提供制度遵循和保障。为配合实施企业债券职责划转改革工作,本次《债券细则》主要做了以下修订:一是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将企业债券纳入《债券细则》规范的制度框架体系;二是支持为北交所市场新增提供企业债券登记结算服务;三是对于可跨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明确可以在中国结算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此外,为落实《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支持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成本,还对《债券细则》进行了其他适应性修订,例如简化了相关登记业务申请材料要求、明确现金担保品可用于弥补回购欠库等。

据证监会10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据悉,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更好促进公司债和企业债协同发展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作了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

明确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

证监会同日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着力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结束时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3〕45号),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结束。

二、转常规后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等工作安排(一)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二)项目衔接安排。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三)审核注册安排。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核注册程序等,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制度规则执行。

(四)发行备案安排。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建档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复文件所列的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

三、转常规后企业债券登记托管、监管与风险防控等工作安排(一)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总体保持不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债券的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保障企业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四、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专业优质服务。(三)企业债券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国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

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际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

据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2023-2028年债券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23年3月份,中国绿色贷款余额超22万亿元,约占所有贷款余额的10%,绿色债券余额也大幅增长至超2.5万亿元,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对全球资本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随着国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分割问题解决已经显得迫不及待。可以有步骤、有计划地允许可流通国债既可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同时允许部分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在两个市场之间进行套利活动,以促进市场的流通性,发现债券市场价格,为全面统一所有债券市场作准备。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分析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目标是成为全国统一、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及企业法人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放的,公开的市场以及一个品种多元化、流动性充分化和功能健全化的中国债券市场。

债券行业报告由中研普华行业分析专家领衔撰写,主要分析了行业的市场规模、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同时对债券行业的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趋势预测和专业的行业数据分析,帮助客户评估行业投资价值。

欲了解更多关于债券行业的市场数据及未来行业投资前景,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2023-2028年债券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债券行业研究报告旨在从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战略入手,分析债券未来的政策走向和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挖掘债券行业的市场潜力,基于重点细分市场领域的深度研究,提供对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市场竞争、产业盈利水平等多个角度市场变化的生动描绘,清晰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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